ppl2012 wrote:
錯在民國86年之前~不用什麼理由
例如:本刑5年重罪~居無定所~串證滅證之虞
檢察官無需報備~申請~即可簽發押票~當庭羈押
民國86年後才因為某些個案申請了"釋憲"
經大法官開會後釋憲~才將羈押權給了法院
檢察官要羈押犯人前~需要先送法院~由法官開庭審訊
才能裁定是否羈押~或~交保~交保金額多寡
也就是說民國86年後~檢察官有移送權~沒有裁定權
法官才能裁定"羈押"或"交保"
管他想幹嘛~我都知道~他啥也不懂~就是糾纏
一個不懂法的"法盲"給他資料不看~竟然追問事故
這只有那顏色才幹的出來~不然誰會這麼無聊? (恕刪)
錯了,還在胡扯,羈押有要件不是想押就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