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客4112 wrote:
改變需要代價!!您...(恕刪)
其實,如果真的想要有一個家
那可以開放成年後再收養呀.....
讓被收養人自己決定
未成年收養的制度打一開始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讓不孕夫婦滿足有個家為目的設立的
而是為了讓一個失親孩童能夠有一個健全的家庭而設立的
讓無子女夫婦有個完整的家庭那是附帶的效果,從來不是主要目的
現在是很多人已經模糊焦點導果為因了
今天又不是正常婚姻就保證能收養成功
而單親能媒介成功也是最近這幾年才開始有的
也主要是評估到單親家庭在現在社會上接受度
和對孩子的衝擊不像以前那樣那麼大了所以評估上才鬆綁的
時間拉到30年前,單身要收養進行媒合時,哪那麼容易....
同樣的情況
現在同志家庭在社會接受度擺明就不是那麼高
所以站在媒合的立場,當然會優先排除掉這些因子
畢竟當同志家庭的人權和小孩的人權發生競合時
理所當然以小孩為主吧...
真那麼想同志收養,可以去收養有判斷力自願給同志收養的呀
不算成年,就算是提早到16歲人格基本上已經發展得差不多了
這和想要完整的家庭也不衝突吧.....
為什麼非得一定要那些沒判斷力的孩子?
怕不夠親?有愛可以解決一切的,所以不夠親一定是愛付出的不夠.....
高銘輝 wrote:
同性婚姻礙著你什麼了?有影響到你什麼嗎?
不必談什麼家庭生活,領養小孩這些事,除非你也是同性婚姻.不然與你何干呢?
目前修法有廢止現行的婚姻行為嗎?充其量是增加同性婚姻而且.
就跟博奕條款或性專區一樣,一堆開啟聖人模式的人在反對,真是好笑.
所以幹嘛要修改民法??去強迫大家接受?? 特別立個法很難嗎?
高銘輝 wrote:
立特別法你就能接受?這不更奇怪了
因為法律遇到法律邏輯、名詞上會有矛盾衝突的時候
就是用特別法去重新定義
像是民是對於物權的規定,而就不動產的規定要完善直接在民法去做修訂的話
會排擠到動產的相關規定
所以修了土地法,針對土地和建物去重新定義
而在當中有關徵收和平均地權又有發生問題
所以才又有了平均地權條例和土地徵收條例去定義
用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去解決矛盾和競和上的問題
今天法律的每個名詞都有期獨特定義
一整部法律不可能一個名詞因為情況不同,而賦予不同的定義
所以父、母改成雙親,這看似簡單
但是在後面親子認領、準正、受胎定義就發生矛盾了
因為有的規範是只針對夫(父)之一方,有的是只針對妻(母)之一方規定
這方面,又都是準用夫妻關係的規定這整個影響不是只有改個字這麼簡單的
所以才說用專法去解決這個矛盾
遇到同性戀婚姻就直接用特別法去繞過這些文字定義的衝突
一整套法律,一個名詞是不可以因為情況不同有不同的定義,這是法律的基礎
這和歧不奇是沒有關係
如果特別法就是歧視的話
兒少法、殘障相關的法律、勞基法這些特別法都是以歧視為目的設置的?
我想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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