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97878 wrote:
不過,要回答的人,又跑了....
您說我嗎?
沒跑啦!只是有點後悔回您的文
因為我閱讀您的文字敘述有點吃力
不太想繼續下去......
而且,您也沒回大馬大大之前的提問啊,難不成你也跑了?
clwu5724 wrote:
明定聘約中,然後立法給老師有交通執法權,在給配槍保護老師自身安全,.........(恕刪)
如果沒有交通執法權? 聘約是否違法?,.........(恕刪)
大馬1251 wrote:
綜合以上,你覺得該怎麼修法才能讓導護老師心甘情願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創造全贏局面呢?...(恕刪)
大馬1251 wrote:
所以只需要將導護工作明定聘約之中就可以了?
大馬1251 wrote:
導護工作並不涉及管制交通,僅協助學生安全上下學,當然沒違法
例一:
學生不聽導護教師或是志工指揮,任意奔跑穿越馬路
教師與志工須維護學生安全,吹哨、舉旗、肉身擋車,都是屢見不鮮的事
若是不管制交通,讓學生受傷,除須負刑事責任外,心中亦難以釋懷)
例二:
目前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執行之地點,並非教師能決定
故實際上會有無斑馬線之處,需要讓學生排隊通過
若教師與志工無交管權,其實已經違法,與您所述相差甚遠)
例三:
執行面上,許多學校經由管道取得交通號誌管制箱的鑰匙
並於上下學時間自行開啟,人工手動控制交通號誌
學校教師或是志工有這樣的權限?真的沒違法?)
例四:
十字路口學生放學排隊通行時,雖然學生是綠燈通行
但是同樣行進方向的汽車於路口要右彎(該右轉亦為合法)
若是駕駛讓學生全部排隊通過,則該次綠燈該車無法右轉
亦導致後方可直行車輛回堵,交通大打結,且後方車輛以長喇叭聲抗議
故常見駕駛無視教師與志工管制,堅持差空隙右轉
此時校外交通導護與志工也不需管制交通?
任車輛與學生皆自由行走?那要導護何用?不如廢除!
故交管為必須,但依目前法令,卻是教師與志工違法管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