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

教師拒站導護 申請勞工仲裁

king97878 wrote:
不過,要回答的人,又跑了....

您說我嗎?
沒跑啦!只是有點後悔回您的文
因為我閱讀您的文字敘述有點吃力
不太想繼續下去......

而且,您也沒回大馬大大之前的提問啊,難不成你也跑了?
clwu5724 wrote:
明定聘約中,然後立法給老師有交通執法權,在給配槍保護老師自身安全,.........(恕刪)


教育部函認為導護工作雖不屬義務,但只要訂入聘約之中,其適法性應無疑義,
而你用槍械作例子實在令人無言....


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你自己選吧...


如果沒有交通執法權? 聘約是否違法?,.........(恕刪)

導護工作並不涉及管制交通,僅協助學生安全上下學,當然沒違法
大馬1251 wrote:
綜合以上,你覺得該怎麼修法才能讓導護老師心甘情願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創造全贏局面呢?...(恕刪)


小弟回一下好了...免得落q兄台口舌....

修立法要符合很多精神...咱們從極權時代的特別關係,進化到民主法治時代的一般關係....

但其實,人長大了,褲子卻還是國小那一件.....導護,只是冰山一角,比較大的一角....

講法的精神好了....,談大方向....如何立?

一:有權有責..也要訓練,更要符合勞基法....

二:有不可抗力之風險....要有救濟、應對措施....保險、出事也要有相關救濟管道....

三:有法源,要明訂施行細則....

四:....

可能遇見結果:校門口絶對更安全,不只枕木紋,更有可控制的紅綠燈,學生更遵守交通規則,門口淨空,車輛減速....

PS:這就是...修立法...民主法治國家的好處,有事,不必這團體怎樣?那團體又如何?....沒有是非,

沒有結果.....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大馬1251 wrote:
所以只需要將導護工作明定聘約之中就可以了?


目前全國所有縣市中
有經 地方教育主關機關 及 地方教師組織 兩造皆認可的聘約準則
只有台北市

故其他各縣市的教師聘書背後的聘約
都是由地方教育主關機關片面決定
所以有適法性的問題
就像勞動契約由資方片面決定、片面公布、片面執行
這件事,在未來若干年內一定會爆發

這棟這麼高的樓
我觀察到一些迷思
和大家分享、討論

迷思一
許多人認為,政府公告的事、官員執行的勤務,就是聖旨,不需要質疑,照做就對了。

事實上,全國最大、最誇張、最離譜的違法行為,一定都是出自於政府部門
因為牽涉層面廣,影響範圍大,但法律條文多如牛毛,
且政府部門通常僅對於切身之法條較為熟悉,故只要行政措施稍偏離本業,即常有違法情事
抑或是便宜行事心態造成之誇張行徑,也屬常見
本次仲裁案件就是因為前市府的威權加上便宜行事心態,要求教師與學校擔負起學生校外安全
但是很明確的,完全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定
讓學校與教師無所適從
校外交通導護
空間上,是負責到離校一個路口、兩個路口,還是學生家門口、安親班門口
時間上,從上學時間前10分鐘開始、還是半小時,還是一小時
方式上,是進行交管,還是單純吹哨提醒孩子
沒有一種法律可以像台中市政府此次面臨之仲裁要求這麼離譜
彷彿官員一句話,其他人就得完全理解,完全照辦


迷思二
只要用數人頭的方式產生的結論,就一定合法

有部分人認為,只要大家都覺得OK的事,就一定能合法的被執行
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憲法保障的是基本人權
任何法律與規定牴觸憲法者無效
所以權利與義務,需要由法律定之,且不得打觸憲法
否則
大家投票要求王永慶家族、張榮發家族將家產捐出,充實國庫,
應該可以解決不少國家財政問題
同樣的道理
要求任何一個人承擔一項義務,必須有合理性
就像是
要求父母在家中照顧孩子的生活,是合理的
要求教師在學校提升孩子的智識,是合理的
但是要求教師在校內承擔家長的責任,就需要嚴謹的討論,界定責任範圍。
如果是要求教師校外承擔家長的責任,就顯得相對離譜、實無討論空間。

迷思三
任何人行走於公共開放空間,除自負其安全責任,政府也要為人民的安全負責
故我們有維護治安的警政單位,有維護交通的警政單位,有維護消防安全的單位
中小學學生由家中到校內的過程中,其權利義務無異於一般國民
但由於年紀較小,需要有人照顧方能安全抵達
此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及「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
兒童之監護人或是法定代理人應負起相關責任
簡單的說
政府中有部門處理交通安全事務
兒童也應由家長負責善盡照護之責

離譜的是
幼稚園學童之家長,都是自行負責學生上下學安全,未並無依賴教師負責校外交通導護情事
為何學生稍長進入國小國中,家長反而將此一責任轉嫁到教師身上?
而原本應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台中市政府
也要將原本自身之維護交通安全責任,藉由一紙文件,轉嫁到教師身上?

真的不知道,為何此一責任,要由家長及政府轉移至教師身上?


習以為常之事,是否理所當然?
想當然爾之事,是否真的合情?
看似合法之事,是否無違法理?

如果將導護工作片面寫入教師聘約中
就能解決此一問題

其實,還可以將教師不得支薪,教師不得下班、教師當絕對服從校長
也都寫入教師聘約中
或許能解決更多問題呢!

大馬1251 wrote:

等現任台中市長林佳龍將法規廢除之後
到時你在吹捧民進黨或是林佳龍也不遲阿

..(恕刪)


林佳龍只是同意送仲裁,這點就比胡自強的政府進步了

光是有這樣一點思惟就贏了



至於仲裁結果如何,緊張啥?

老話一句,自己的小孩要自己負責,包含安全上下學,別把自己的責任賴在別人身上,
至於沒時間要請人幫忙,
對拚身家的老師,沒影分身的老師客氣一點,
拜託人家姿態高的像在天上,這樣對嗎?


貼一堆法律說老師去站導護,
一定沒事?
你自己都沒辦法說服自己,

裝睡的人叫不醒。



大馬1251 wrote:
導護工作並不涉及管制交通,僅協助學生安全上下學,當然沒違法


大馬兄一定不是導護志工,也不是學校教師
對於校外交通導護之執行現況,真的了解甚少

例一:
學生不聽導護教師或是志工指揮,任意奔跑穿越馬路
教師與志工須維護學生安全,吹哨、舉旗、肉身擋車,都是屢見不鮮的事
若是不管制交通,讓學生受傷,除須負刑事責任外,心中亦難以釋懷

例二:
目前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執行之地點,並非教師能決定
故實際上會有無斑馬線之處,需要讓學生排隊通過
若教師與志工無交管權,其實已經違法,與您所述相差甚遠

例三:
執行面上,許多學校經由管道取得交通號誌管制箱的鑰匙
並於上下學時間自行開啟,人工手動控制交通號誌
學校教師或是志工有這樣的權限?真的沒違法?

例四:
十字路口學生放學排隊通行時,雖然學生是綠燈通行
但是同樣行進方向的汽車於路口要右彎(該右轉亦為合法)
若是駕駛讓學生全部排隊通過,則該次綠燈該車無法右轉
亦導致後方可直行車輛回堵,交通大打結,且後方車輛以長喇叭聲抗議
故常見駕駛無視教師與志工管制,堅持差空隙右轉
此時校外交通導護與志工也不需管制交通?
任車輛與學生皆自由行走?那要導護何用?不如廢除!
故交管為必須,但依目前法令,卻是教師與志工違法管制

能舉出的例子,還有很多
真的只能告訴大家
隔行如隔山,沒有站過校外交通導護的各位
不會實際了解問題所在
千萬別用想像中的狀況
來試圖解決實際上的問題

Jonathan Chen wrote:
大馬兄一定不是導護...(恕刪)


感謝J大您無私的付出。

看到路口的導護,不管老師或是志工,以肉身護生,就覺得政府在混。
台灣的習慣

就是等到出了大事還是人命了才會開始查問題

老師明明就做一堆交警該做的事情,就因為交警沒這麼多,所以才會想來就近找老師


為什麼不找超商員工呢?還是附近賣早餐的呢?或者是已經退休的家長祖父母呢?

就因為那些人沒辦法用聘書來威脅(X)來說服(O)是不是?

例一:
學生不聽導護教師或是志工指揮,任意奔跑穿越馬路
教師與志工須維護學生安全,吹哨、舉旗、肉身擋車,都是屢見不鮮的事
若是不管制交通,讓學生受傷,除須負刑事責任外,心中亦難以釋懷)

對於原告或被告而言,訴訟的過程都不好受阿,
可是既然發生意外,除了尋求司法途徑釐清責任歸屬,
我想不出兩全其美的方法

附帶一提,導護老師及志工應符合志願服務法所保障,
1.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須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2.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二:
目前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執行之地點,並非教師能決定
故實際上會有無斑馬線之處,需要讓學生排隊通過
若教師與志工無交管權,其實已經違法,與您所述相差甚遠)

標線、標誌宜逕洽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以利行人通行。

例三:
執行面上,許多學校經由管道取得交通號誌管制箱的鑰匙
並於上下學時間自行開啟,人工手動控制交通號誌
學校教師或是志工有這樣的權限?真的沒違法?)

私自控制號誌已超出交通導護的合理範圍,可要求校方改善。

例四:
十字路口學生放學排隊通行時,雖然學生是綠燈通行
但是同樣行進方向的汽車於路口要右彎(該右轉亦為合法)
若是駕駛讓學生全部排隊通過,則該次綠燈該車無法右轉
亦導致後方可直行車輛回堵,交通大打結,且後方車輛以長喇叭聲抗議
故常見駕駛無視教師與志工管制,堅持差空隙右轉
此時校外交通導護與志工也不需管制交通?
任車輛與學生皆自由行走?那要導護何用?不如廢除!
故交管為必須,但依目前法令,卻是教師與志工違法管制...(恕刪)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必須優先讓行人先行通過,係法所明文規範,
導護老師和志工並無涉及違法管制。

最後,我完全不反對導護老師和志工具有指揮交通權限,
也很感謝你們犧牲自己時間,維護學生們安全上下學,
只不過....除了協助學生過馬路,還要管制車流及指揮交通,
工作內容更繁複,責任更重大,若稍有不慎,後果往往非死即傷,
如果你們真的確定要爭取指揮交通的權限,我也樂觀其成阿..

大馬1251 wrote:
最後,我完全不反對導護老師和志工具有指揮交通權限,
也很感謝你們犧牲自己時間,維護學生們安全上下學,
只不過....除了協助學生過馬路,還要管制車流及指揮交通,
工作內容更繁複,責任更重大,若稍有不慎,後果往往非死即傷,
如果你們真的確定要爭取指揮交通的權限,我也樂觀其成阿.....(恕刪)


是阿,將原本不該負責的事"正規化".....

真是當老闆的料......
  • 4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