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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delta2345 wrote:
人家隨便說說你也信?
快篩法從來就是符合食藥署公告的認可檢驗方法之一,而起快篩法檢驗出來的毒物,用層析法只會更多,
那請問層析法的毒物到哪去了?
事實是樣本拿去給食藥署用層析法復驗,並沒有"打槍"檢察官驗出大量重金屬毒物的快篩法結果,
而是法官「故意」不採用,而去取信頂新律師團另外採樣並送給未經食藥署認證的機構的報告
頂新抽驗結果出爐 證實越南豬油非回收、餿水和地溝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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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因頂新油槽已封存不再生產,為使抽樣數值正確,容量為200公秉的油槽必須至少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上中下分層抽樣再混合取得樣本,檢驗數值才具有代表性。但檢察官當時去抽驗時,卻僅加熱不到24小時,更只從油槽最下方油閥處取樣,所驗得之數值並不準確。而屏東縣衛生局依照正常程序抽樣,所得之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合議庭也以標準抽樣方式驗得數值6.9%~8.1%,可見此數據才足以代表頂新油品之品質,且數值也與新鮮熬製豬油相當。
此外,從檢驗報告中也可看到,丙烯醯胺成分未檢出,代表油槽內豬油不是薯條或炸雞裹粉後高溫油炸後之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是未檢出,證明非發霉汙染的餿水油。而代表油脂本質的碘價也落在55~72的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可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被告頂新公司違反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
依偵查卷所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200-13號油槽於偵查中分別在103年10月10日、23日分別經屏東縣衛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採樣,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結果依序為「< 5」、「> 、「> 40」。後者之檢驗方式係以快篩法方式檢驗,並未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之檢驗程序,不單與主管機關製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不符;亦與食藥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於實驗室以正式檢驗方法檢驗,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因之,該部分之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即不足以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該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結果,並未有上開油炸油手冊所記載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之規定。依本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
彰化地檢署以快篩方式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結果NG
屏東衛生局以正常方式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OK
既然兩種採樣方法送到食藥署測試結果不同,彰化地方法院乾脆自己採樣,送給另一個單位測試
彰化地方法院以正常方式採樣,送給食品工業研究所測試結果OK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被告頂新公司違反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
依偵查卷所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200-13號油槽於偵查中分別在103年10月10日、23日分別經屏東縣衛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採樣,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結果依序為「< 5」、「> 、「> 40」。後者之檢驗方式係以快篩法方式檢驗,並未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之檢驗程序,不單與主管機關製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不符;亦與食藥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於實驗室以正式檢驗方法檢驗,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因之,該部分之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即不足以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該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結果,並未有上開油炸油手冊所記載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之規定。依本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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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以快篩方式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結果NG
屏東衛生局以正常方式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OK
既然兩種採樣方法送到食藥署測試結果不同,彰化地方法院乾脆自己採樣,送給另一個單位測試
彰化地方法院以正常方式採樣,送給食品工業研究所測試結果OK


1.彰檢「快篩法」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並非「NG方法」

至於頂新油品檢驗總極性化合物含量採快篩檢驗方法,遭法院認為與政府公告的檢驗方法
不同,且經法院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後,發現並未超標;食藥署則反駁,經過評估,確
認該快篩方法與公告之「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且該篩檢技術已於
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



2.以「公告方法檢驗」確認結果為39.7%,兩者並無明顯差異。
↑↑↑↑↑↑

食藥署也強調,針對彰化縣衛生局於2014年10月24日送驗頂新爭議油品快篩結果為40%,
另再以公告方法檢驗確認結果為39.7%,兩者並無明顯差異。

針對檢驗結果,彰化地檢署也說,油品檢驗並非只逕以快篩法認定,實際上,仍有經食藥
署複驗確認。檢方也質疑,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
證,彰化地院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的正式檢驗報告,「試問,究竟是誰的檢驗方法草率?」



3.法官所採信之頂新律師團採樣之「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

btw 食品工業研究所 = 民間財團法人





iijima_ai wrote:
頂新抽驗結果出爐 證實越南豬油非回收、餿水和地溝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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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因頂新油槽已封存不再生產,為使抽樣數值正確,容量為200公秉的油槽必須至少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上中下分層抽樣再混合取得樣本,檢驗數值才具有代表性。但檢察官當時去抽驗時,卻僅加熱不到24小時,更只從油槽最下方油閥處取樣,所驗得之數值並不準確。而屏東縣衛生局依照正常程序抽樣,所得之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合議庭也以標準抽樣方式驗得數值6.9%~8.1%,可見此數據才足以代表頂新油品之品質,且數值也與新鮮熬製豬油相當。
此外,從檢驗報告中也可看到,丙烯醯胺成分未檢出,代表油槽內豬油不是薯條或炸雞裹粉後高溫油炸後之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是未檢出,證明非發霉汙染的餿水油。而代表油脂本質的碘價也落在55~72的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可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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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的油若真是如此純淨之豬油,何以檢察官之檢驗且經食藥署以公告方法複驗結果為:

根據檢方指出,頂新豬油驗出鉛含量0.73ppm、牛油驗出0.4ppm,超過限量標準的0.1ppm,分別高達7倍、4倍之多;
牛油更被驗出不應存在的鉻0.08ppm。

重金屬銅部分,頂新豬油驗出0.54ppm,牛油則分別驗出0.47ppm、0.9ppm,也都超過標準的0.4ppm;酸價部分,豬、
牛油雙雙超標,豬油驗出2.3(容許值為1.3),牛油3樣本分別驗出4.4、5.8、6.7(容許值為2.5)。

而法官以不存在的虛構理由,聲稱檢察官之快篩法為錯誤方法 (實則為「快篩法」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並採用未經食藥署認證的「民間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的結果,鉛仍超標十倍

請解釋一下這超標十倍且會傷害人體智力的鉛是哪來的,若頂新的油品真如此純淨

而既然「快篩法」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且結果經食藥署以「公告方法檢驗」確認結果為39.7%,兩者並無明顯差異,那何以法官會捨棄這種政府機構自己做的檢驗,而跑去採信那種未經食藥署認證的民間財團法人的報告?

且法官何以「故意」以此不存在的藉口給頂新由律師團採樣的重驗機會?

前面討論以提到製油廠商都對檢驗很熟捻,強冠公司的大便地溝油都能通過五次檢驗、六次查廠,很抱歉,法官這無論是採信動機或檢驗的內容,都十分有問題

這還不提如台大校長和一些毒物專家都出來指控,這種油品會有很多「想都想不到」的毒物存在且根本不可能被用科學的方式精煉成無毒
delta2345 wrote:
地溝油做出來的油品,當然還是地溝油了
頂新抽驗結果出爐 證實越南豬油非回收、餿水和地溝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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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從檢驗報告中也可看到,丙烯醯胺成分未檢出,代表油槽內豬油不是薯條或炸雞裹粉後高溫油炸後之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是未檢出,證明非發霉汙染的餿水油。而代表油脂本質的碘價也落在55~72的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可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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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別人測的你都不信,不妨請你說說該驗些什麼才能證明油源不是回收油、餿水油、地溝油???
或是你覺得該由誰來驗,才準???






我很擔心你說要監視錄影存證...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既然別人測的你都不信,不妨請你說說該驗些什麼才能證明油源不是回收油、餿水油、地溝油???
或是你覺得該由誰來驗,才準???


我上面舉出了法官「以虛構藉口」聲稱「經過食藥署公告的檢察官快篩法、且經過食藥署以公告方法複驗」為錯誤,
故意給頂新律師團採樣重驗,且採信的是未經食藥署認可的「民間財團法人」的報告,
這表示法官本身就有問題,這檢驗也很有問題

且強冠公司的大便地溝油可是都通過了五次檢驗喔,還是符合食品衛生優良的廠商唷

然後我相信檢察官和食藥署的兩次以公告方法的檢驗和複驗結果:重金屬嚴重超標

且就連法官自己「刻意作球」給頂新律師團採樣且送交未經食藥署認證的民間財團法人的報告,
頂新油品鉛都超標十倍

而法官在「處理」這部分竟然是未經近一步確認就很草率的採信頂新推薦鑑定人 (和頂新曾有生意往來) 的講法,
說精煉可以去除重金屬 (只能去除部分,法官並未確認其安全性)

抱歉,我是傻子我就信,鉛吃了會傷害智力的


btw 你提到的內容包含「碘價」

以下是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孫璐西的講法

最重要的是,我們的進口油品有兩道關卡,大幸福公司出口時,就必須做一次檢驗,而頂新公司收貨點交時,也必須做一次檢驗。那天我在法庭上,看到相關資料的時候,發現大幸福公司的出口檢驗報告跟頂新公司的進口檢驗報告,兩份報告的差異很大!

比較這兩份檢驗報告時,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問題」辯解。可是我注意到,不只油的酸價過高,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的不飽和程度,換句話說,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根據我的判斷,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出口檢驗報告造假,就是兩份檢驗報告驗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他看到報告不可能不知道碘價有變化是異常現象,只是我是證人,沒辦法當庭質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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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兩份檢驗報告,酸價明顯升高」、「連碘價也有變化」,所以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孫璐西懷疑要不是檢驗報告造假\,就是兩份檢驗報告驗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

當這麼多檢驗都有問題的時候,彰院法官這種檢驗和對被告說詞的採信判定和標準上根本就是胡扯

Nice play, dude, thank you, really, you are much better than the others, and now I'm stronger due to what you have posted. Both 法官 and 頂新 will suffer more SOON.

Also, I need more, really, don't stop please.
delta2345 wrote:
我上面舉出了法官「...(恕刪)


認真說,其實頂新的原料很有問題,上面列舉這麼多資料這是無須再爭論的

而食品安全法早就規範到原料部分。

彰院這個法官之前富味鄉一案,就用銅葉綠素也可以做為"常溫"的食品添加物來說這東西對人體無害,判處緩刑,還說作為色素的添加量多少才會對人體有害等等

然而銅葉綠素在高溫下會裂解出重金屬銅,所以根本就不該添加在油料裡面,且根本沒有人去做這方面的研究因為那是不應該出現在油料裡面的。

然後同一個法官故意忽視油品與其他常溫食品的差異,給予緩刑,今天又判頂新無罪,這就是有問題

這些尤其是那修有毒的原料油練出來的油品,有人敢吃的話,抱歉我不敢,一堆科學出身的專家都說了,沒有有毒的原料可以透過科學的方法變成無毒這種事情。

然後頂新的原料就是有問題,這點無須再爭論,他們必須被處罰,這個吳永梁法官也有問題

還有,要幫這種人這種廠商這種判決辯護的話,先摸摸自己的良心,再摸摸自己的大腦,順便說,後者可能有問題因為法官故意給頂新律師團重驗都超標十倍的"鉛"就是傷害你的腦
delta2345 wrote:
我上面舉出了法官「...(恕刪)

那就奇怪了...同樣一批油,為何屏東衛生局用正常方式採樣,交由食藥署檢驗的結果竟然也是OK???
而且合議庭用標準採樣方式交給財團法人機構驗出來的結果竟然也是OK???
反倒是檢察官用自己的方式採樣,不管食藥署用快篩還是用公告方式復驗結果都是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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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因頂新油槽已封存不再生產,為使抽樣數值正確,容量為200公秉的油槽必須至少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上中下分層抽樣再混合取得樣本,檢驗數值才具有代表性。但檢察官當時去抽驗時,卻僅加熱不到24小時,更只從油槽最下方油閥處取樣,所驗得之數值並不準確。而屏東縣衛生局依照正常程序抽樣,所得之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合議庭也以標準抽樣方式驗得數值6.9%~8.1%可見此數據才足以代表頂新油品之品質,且數值也與新鮮熬製豬油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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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辯方律師所說的採樣方式是錯的...檢察官怎麼沒有在屏東縣衛生局、彰化地方法院使用這種採樣方式的時候大喊作弊???
如果辯方律師所說的採樣方式是錯的...檢察官怎麼沒有在2014/7/28結果出爐的時候大喊作弊???
如果辯方律師所說的採樣方式是錯的...檢察官怎麼沒有在2015/11/28一審判決出爐的時候大喊作弊???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delta2345 wrote:
時 間 寶 貴 我 要 在 兩 天 內 斃 了 頂 新 並 且 扯 下 法 官 面 具

快 點 來 幫 我 你 們 的 攻 擊 只 會 讓 我 更 強 大

然 後 我 很 沒 耐 心



其實你還蠻有才華的嘛!
delta2345 wrote:
1.彰檢「快篩法」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並非「NG方法」...(恕刪)


你看過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
第17頁


快篩法後還要做AOSC


檢方的「公告方法檢驗」就是快篩法吧?,故意掩人耳目不講清楚,事實上就是沒做AOSC就無法開罰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delta2345 wrote:
時 間 寶 貴 我 要 在 兩 天 內 斃 了 頂 新 並 且 扯 下 法 官 面 具
快 點 來 幫 我 你 們 的 攻 擊 只 會 讓 我 更 強 大
然 後 我 很 沒 耐 心


2015-12-06 01:25 by delta2345

兩天耶 期待你的表現

你還算有誠意的 其面幾位是說什麼都不會把證據呈給法官的
當然 前提是你真的實現了你所說的
新毛球嗎?

酸價不等於酸敗

5.油脂的酸敗—油脂在其可能驗出酸敗產物前已逐漸吸收氧
氣,此時期稱為誘導期,自此以後吸收氧的速率快速上升
,且進行自氧化反應,而造成油脂酸敗。每一種脂肪的氧
化期長短不同,影響的因素甚多,例如:溫度、濕度、脂
肪中所能接觸的空氣量、光線等等。一般的動物脂肪較易
變質,而植物油脂被認為含有天然的抗氧化劑,故比動物
油脂安定。油脂氧化的位置通常在雙鍵上,但是此種氧化
反應並非一般之雙鍵氧化作用。油脂酸敗時所產生的揮發
性化合物中,七碳醛可能是被分離出含量最高的物質。但
單獨七碳酸其氣味在酸敗脂肪中不能被測出,其他分離出
來的化合物尚有短鍵化合物包括醛、氫氧酸、酮、及酮酸
(參見食用油脂化學及加工,食品工業研究所93年7月初
版,第23頁,即本院書狀D卷第33頁反面);脂質的氧化
作用是食品變質的主要原因之一。油脂一旦與氧分子作用
產生氧化作用,便會引起一連串的反應,此即自氧化作用
(autoxidation)。自氧化作用在剛開始時係作用於鄰近
雙鍵的碳上,移去一個氫原子而形成自由基(freer radi
cal)。在最初要移去氫時需要能量,所以受溫度的影響
。光線與金屬亦會催化氧化反應的進行。氧化作用第二步
驟為氧分子接在自由基上,形成具活性的過氧化物(acti
vated peroxide)。此過氧化物活性極大,由另外一個碳
鏈上的雙鍵旁之碳上奪取氫時,只需要少許的能量,而形
成氫過氧化物(hydroperoxide)。氫過氧化物的存在有
兩種意義:(1)其為油脂自氧化作用的自我催化作用的主要
原因,因其形成時,便有另一新的自由基形成;(2)氫過氧
化物本身極不穩定,會進一步氧化,而產生斷裂、重組等
作用,而新的產物又會再斷裂或聚合。最後形成短鏈的醛
、酮、酸類或醇,而產生不良風味。如水解一樣,此不良
的風味即一般所謂的酸敗或油耗味(rancidity),在某
些食物中,油耗味的強度與正己醛(n-hexanal)的含量
成正比(參參見施明智、蕭思玉、蔡敏郎合著前開書第
606頁)。佐以鑑定人朱燕華鑑定意見稱:油脂水解產生
游離脂肪酸是一個正常的現象,就是游離脂肪酸增加是隨
著油脂、原料油、原油,包括是成品也會,......因為空
氣中有水氣或者溫度高的時候,酸價就會一直上升,..加
上外面的空氣和水氣,濕度高的話酸價會增加。油脂的酸
敗就比較複雜,就是除了水解以外還有氧化,這就叫做酸
敗,油脂的酸敗就是我們講的油耗。氧化就產生氧化物,
....在製程當中,通常做成成品以後,最簡單是做過氧化
價的檢測。....油脂的氧化也是一個自然現象,還有譬如
油炸加熱,當然氧化物就增加,酸價水解那個是酸價變成
游離脂肪酸..等語,如前所述。足認酸價並非指油脂酸敗
。況且,酸價僅為油脂的品質或新鮮度認定上的指標,並
與製程的得率有關,倘若經過精煉,可去除游離脂肪酸,
酸價即可下降,酸價並非作為認定原料油或產品衛生安全
認定的基礎等情,均經上開鑑定人3人表示鑑定意見
,一
如前述;另精煉程序是食用油脂加工之正常程序一情,並
據鑑定人朱燕華、王耀祖鑑定如前;復以,檢察官於104
年7月13日聲請法院當庭熬製豬脂,觀察色澤並送驗酸價
等項時,所提出附件一所示「變質或腐敗」之豬油,經水
洗晾乾後(有清洗B),再予熬煮,其酸價變化如申請單
編號K104F0561號、K104F0598號之test1、test2所示,腐
敗或變質之豬脂所熬製之豬油酸價並無偏高乙節
(參本院
審十五卷第150頁),則表示在判斷油脂上,酸價數值差
異不大之情形,益與前開鑑定人所稱酸價不具特別意義等
語相符
。是以,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於取得
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油脂後,經過檢驗其酸價,藉此可
估計油品本身「酸敗」程度,並透過精煉程序降低油脂酸

腐或油耗味乙節,即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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