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ta2345 wrote:頂新抽驗結果出爐 證實越南豬油非回收、餿水和地溝油
人家隨便說說你也信?
快篩法從來就是符合食藥署公告的認可檢驗方法之一,而起快篩法檢驗出來的毒物,用層析法只會更多,
那請問層析法的毒物到哪去了?
事實是樣本拿去給食藥署用層析法復驗,並沒有"打槍"檢察官驗出大量重金屬毒物的快篩法結果,
而是法官「故意」不採用,而去取信頂新律師團另外採樣並送給未經食藥署認證的機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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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因頂新油槽已封存不再生產,為使抽樣數值正確,容量為200公秉的油槽必須至少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上中下分層抽樣再混合取得樣本,檢驗數值才具有代表性。但檢察官當時去抽驗時,卻僅加熱不到24小時,更只從油槽最下方油閥處取樣,所驗得之數值並不準確。而屏東縣衛生局依照正常程序抽樣,所得之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合議庭也以標準抽樣方式驗得數值6.9%~8.1%,可見此數據才足以代表頂新油品之品質,且數值也與新鮮熬製豬油相當。
此外,從檢驗報告中也可看到,丙烯醯胺成分未檢出,代表油槽內豬油不是薯條或炸雞裹粉後高溫油炸後之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是未檢出,證明非發霉汙染的餿水油。而代表油脂本質的碘價也落在55~72的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可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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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被告頂新公司違反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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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偵查卷所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200-13號油槽於偵查中分別在103年10月10日、23日分別經屏東縣衛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採樣,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結果依序為「< 5」、「> 、「> 40」。後者之檢驗方式係以快篩法方式檢驗,並未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之檢驗程序,不單與主管機關製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不符;亦與食藥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於實驗室以正式檢驗方法檢驗,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因之,該部分之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即不足以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該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結果,並未有上開油炸油手冊所記載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之規定。依本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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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以快篩方式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結果NG
屏東衛生局以正常方式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OK
既然兩種採樣方法送到食藥署測試結果不同,彰化地方法院乾脆自己採樣,送給另一個單位測試
彰化地方法院以正常方式採樣,送給食品工業研究所測試結果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