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說這之前要先談一個英文單字,"erroneous"。
這個英文字口語上比較不常見,大部分出現的時間是在文章裡。
這字的意思是 "錯誤"。同義字有 mistake, error, wrong...,但用法稍微有點不同。
當然,在某人的文章裡,這字被故意忽略。
法官的決定只有兩個。

嗯。。。。原來 ico 也是會出錯的。。。。。。還是法院認證的。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在上一個法官 Hazel Oliver 的判決文中就不採信 ico notice 中倫大對論文遺失的說法。不過這次直接在 Decision 裡寫出來,而且用字較為正式。
其實 ico 看過的資料真的不多,很多資料都是學校告知的。
照這個邏輯想下去,很多以前說的都可以打問號,特別是某人對 ico notices 內容做的無限引申。
某位帶風向的人也不笨,先在枝節裡找到其他的題目把風向帶偏,完全忽略 erroneous 這關鍵字,連續發了幾篇文章,深怕大家不照他的節奏走。
另外,這段也很有意思。

為什麼 LSE 的職員要和薒辦說有關 "fending off (抵擋/拒絕)" 外界對蔡博士學位的資料索取的要求?
LSE 的職員和薒辦之間的關係為何? 只是禮貌性告知或還有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