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錯了,還在逃避不敢正(恕刪) 我不是開版樓主但....樓主不是早說了86年以前檢察系統也有羈押權了嗎?不管是之前的"你錯了"還是現在的"錯了"要說別人錯了....請說出錯在哪裡吧突然想起,只好回來編輯....還是說...其實你是希望帶起樓主的情緒反應??
迷失的缺口 wrote:我不是開版樓主但..(恕刪) 錯在民國86年之前~不用什麼理由例如:本刑5年重罪~居無定所~串證滅證之虞檢察官無需報備~申請~即可簽發押票~當庭羈押民國86年後才因為某些個案申請了"釋憲"經大法官開會後釋憲~才將羈押權給了法院檢察官要羈押犯人前~需要先送法院~由法官開庭審訊才能裁定是否羈押~或~交保~交保金額多寡也就是說民國86年後~檢察官有移送權~沒有裁定權法官才能裁定"羈押"或"交保"管他想幹嘛~我都知道~他啥也不懂~就是糾纏一個不懂法的"法盲"給他資料不看~竟然追問事故這只有那顏色才幹的出來~不然誰會這麼無聊?
ppl2012 wrote:錯在民國86年之前~(恕刪) 受教了....這我真的不了解,果然隔行如隔山 >"<不過感覺跟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制度的變化很類似97年修法前,只要兩個精神科醫生簽名就可以把病人強迫留在醫院裡住院治療...跑都跑不掉修法後變成有審查機制,不再是醫生說了算的狀態
迷失的缺口 wrote:受教了....這我真(恕刪) 當年86年~今年111年~25年過去了社會型態改了~光怪陸離的事多了法~當然也要增修或廢除~說是常識但一般人也不會整天捧著六法讀著沒碰上問題~或碰上問題~也是要看很久才能理解法律講的意思~找出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