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客4112 wrote:
法院在對未成年人收養做評估時,不能以收養者的性向、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理由有所歧視
從字面上看,他是一種反歧視的敘述,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
但是實際上,他代表了同志平權的重要性完全逾越了兒童保護的重要性,

kf211434 wrote: 修法是保護同志有去領養人的平等權益,...(恕刪)
steventsao.tw wrote:
真正能獨立思考的人,因為一直在自我辯證,是'比較'不容易去 霸凌 別人。但是,更大的一群人在這方面有欠缺,所以社會上才一直有霸凌存在,如今,卻要多加一個 容易被霸凌 的身份給小孩, 這是保護嗎? 我們的公民社會準備好了嗎?
kf211434 wrote:
保護被領養人的是社福評估制度,如果評估制度認為一對同性家庭有能力照顧這個孩子
只剩下"社會對於同志家庭的汙名"會影響
那又為何"社會"要選擇繼續歧視同志家庭,好讓你們把問題繼續推給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