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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拒站導護 申請勞工仲裁

clwu5724 wrote: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恕刪)


這就是....大家在這裡的原因....

這位仁兄finepupil還說......: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交通安全導護是老師法定義務...????


在民主法治時代......老以聖人之道要求交通導護....


解決問題:

修立法後....所有人員(上至校長、行政、老師、工友....)

有人胆膽不站....直接開除,永不錄用...


======================

但在未修立法前:

擅自把交通導護列入聘約之主管....同樣予以開除,永不錄用....

因為:這種行政人員,死道友、不死貧道....其心可誅....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父母的責任不要忘記,有事無法處理,請別人幫忙,記得說謝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這個版喜歡用"志業"來當發語詞的,
請轉台到大愛台,
或是參加慈濟,
他們比較適合和你討論。

另外,自己沒有的東西,例如:志業,請不要拿來要求別人,套一句柯市長說的:怪怪的。

仲裁結果又還沒出來,
不必緊張,
說不定勞工局和稀泥,
教師,市政府兩邊各打五十大板。

領薪水的提出仲裁,
大概只有老闆會不爽,
看來整個台灣都有老闆DNA
king97878 wrote:
在民主法治時代......老以聖人之道要求交通導護....
解決問題:
修立法後....所有人員(上至校長、行政、老師、工友....)
有人胆膽不站....直接開除,永不錄用...
======================
但在未修立法前:
擅自把交通導護列入聘約之主管....同樣予以開除,永不錄用....
因為:這種行政人員,死道友、不死貧道....其心可誅....
...(恕刪)


請相信我....真的真的真的沒人要求導護老師當聖人,
我由衷的感謝導護老師犧牲自己時間,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但畢竟此舉與聖人仍有一大段差距,所以你別天馬行空胡思亂想了。

-------------------------------------------------分格線-------------------------------------------

關於刑責....
修法前:
執行導護有疏失,必須面對相關刑責
修法後:
執行導護有疏失,還是必須面對相關刑責


關於賠償.....
修法前:
導護老師應符合「志願服務法」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修法後:
導護老師應符合「國家賠償法」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關於交通指揮權.....
修法前:
導護工作不涉及管制交通,僅協助學生安全過馬路。
修法後:
導護工作包含管制交通、指揮車輛、協助學生安全過馬路。


綜合以上,你覺得該怎麼修法才能讓導護老師心甘情願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創造全贏局面呢?
老師拼身家站導護,
一個不小心被超跑的給告了,還不是要自己認栽,
喊導護是志業的教育部會賠嗎?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

放著班級去站導護,學生出事了,
喊不去導護是沒愛心的人會賠嗎?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

這個樓都到40層了,
某些人不要一直跳針,

問題很簡單,解決上面兩個問題。

自己的小孩自己顧,
要人幫忙,
請客氣一點,
說聲謝謝是基本的做人道理。
king97878 wrote:
蒐尋小弟之前發言吧!
國家賠償法???(弄清楚再談不遲...)
國家先賠....事後要向當事人求償的....有沒有搞錯???.......(恕刪)

看來你一定懂得國家賠償法
好阿....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你來解釋紅字部分代表甚麼意思?

PS:finepupil說了: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交通安全導護是老師法定義務...
小弟請他找一找.....就消失了.......(恕刪)

如果你有仔細看finepupil網友的文章,應該不難發現他有清楚提到......
法規名稱: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我認為他所謂的明文規定應該是指這條
s9 wrote:
老師拼身家站導護,
一個不小心被超跑的給告了,還不是要自己認栽,
喊導護是志業的教育部會賠嗎?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恕刪)

請參考志願服務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第 六 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放著班級去站導護,學生出事了,
喊不去導護是沒愛心的人會賠嗎?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
一定不會!!...(恕刪)

你手上有可供查證的案例嗎?

finepupil wrote: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這段台中市的單行法規
請問finepupil是否知道其上位法源為何?

其實,沒有上位法源之行政規定真的多如牛毛
以往民智未開的時代,連警察臨檢,都能恣意而行
因為官說了算
但是現在社會已經不是這樣了
如果台中市的這個條文是合法的
那麼十年前教育部就會直接頒布類似的規定
胡志強也不會落選了

就是因為缺乏上位法源
且行政規範不得踰越法律授權
所以該條文是違法的行政措施,嚴重危害教師人權

就像如果將條文中,教師改為家長
--家長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一樣是嚴重危害家長人權


這也就是台中市教師工會要求仲裁的主要原因

說實話,如果這樣的條文是合法的
那明天政府要求你把你家的房子捐出來,應該也不違法吧!

今天教師工會做的事,其實對大家都有利
因為我們的社會得要重新檢視這項習以為常,卻萬分不合理的傳統
一旦以理性與智慧重新檢視後,設計出新穎的解決方案
我們的文明,就能繼續朝著正面的方向延續
社會的進步
不就是這樣一點一滴的累積下來嗎?

其實中小學校外交通導護的問題
本來就不是教師與學校的責任
這一點,任何人只要想想
幼稚園與托兒所的門口,向來沒有導護
不都是由家長負責接送嗎?
為什麼到了國中小,這些責任
就由家長轉移到了學校的身上?

我不贊成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
也不贊成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
因為這是家長的責任
且實務上教師與志工皆無權處理交通問題
名不正,則言不順

我每次站導護時
都得低聲下氣地請求停在斑馬線上買早餐的家長車輛
下次別停這!
對方通常是白我一眼,有孩還丟下一句"關你屁事"

說實話
我越來越覺得
這些人,比我有理

既然如此
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
還是先講法,再講情理吧!
大馬1251 wrote:
法規名稱: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我認為他所謂的明文規定應該是指這條(恕刪)


請 google "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

教育部 函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任導護之規定。


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任導護]白話文應該是學校教師根本沒有擔任導護之責.
對了,
有些東西不用證明,
用膝蓋想就知道,
例如:從40層樓跳下來會不會死?

教師放著學生站導護,
學生在教室丟剪刀,
丟到女生的臉上,
如果家長不會氣到告老師,
那真是祖先有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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