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0527 wrote:
所以現在假釋出獄再犯...(恕刪)
傻孩子,這個根本就不是討論誰負責誰不負責死刑廢不廢的基礎根本點
而是這種論點完全是訴諸無知偏移主題
呵,又有人不懂裝懂,自相互吐,你們先去解決自己內部矛盾吧,
還是一句話,用功點做點功課再來,道理這東西不是靠人多就贏
univesite wrote:
第一個問題,要不要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
一談到廢除死刑的問題,有人就立即想到“殺人不用償命”,甚至聯想到“有人揮舞屠刀到處殺人”的恐怖,因而堅決反對死刑的廢除,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廢除死刑,是要廢除國家執行死刑的特權,即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而並沒有要廢除私人自衛的權利。在有人肆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時候,當事人正當防衛的權利不受剝奪,即自衛權不受剝奪。私人之間,實力相差並不大,自衛權的存在,受害人的反擊,對私人之間的衝突,可以起到必要的恐怖平衡作用。
而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國家借平息私人衝突的名義,施行血腥鎮壓,維護恐怖統治。面對國家這個“殺人不用償命”的超級巨人,任何人都猶如螞蟻,生命在國家手中,生命卑微如草菅,在國家恐怖之中戰栗,在祈求國家仁慈中苟活。國家的“去強民”以弱民政策,就是要將人民變成國家容易管理控制的牧羊,堅決消滅桀驁不受馴服的領頭羊,靠的正是享有“肉體”消滅(殺人)的特權。
雖然在憲法上國家屬於人民,但是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將人民變成國家的奴隸,任何膽敢違背國家意願的人都將遭到肉體上的消滅。人民並非國家的主人,而是國家的奴隸。人民連罷工的權利都沒有,更沒有改變國家的權利(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國家,只是擬制的人,國家權力屬於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借國家之名,借履行職務之名,享有“殺人不用償命”的特權。他們可以躲到幕後,借國家之名,行特權之實,握有“生殺予奪”的特權。
因此,國家殺人的特權必需廢除,從而從根本上廢除有人享有的“借國家之名殺人”的特權。
...(恕刪)
univesite wrote:
江國慶,人家真的很可憐,他要是沒翻案大家肯定都還認為他死有餘辜哩!!!!不像各位這麼偉大有一些莫名奇怪的正義感,對於我不知道我不了解我沒注意的案子我沒什麼特別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