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依法起訴才是正確的
罪證明確的情況下
起訴本來就是檢察官該做的事
有罪無罪是法院的事
地檢署起訴以後
會交到法院
但是這種事情
一般都會考慮犯意還有社會觀感
我認為最嚴重頂多易科罰金或是社會勞動
=====
我去查了判決結果「士林地方法院今(2)日宣判,認定黃男觸法,但考量動機良善,給予4次減刑,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白話文就是警告你不要再犯的意思
不用坐牢
不用罰金
不用社會勞動
但是要是再犯
就是三個月的刑期以外加上新的罪責
緩刑期過後
基本上是看不到這個所謂的前科的
法律系統上還是會有記載
但是非相關人士是不能看到的
也就是所謂的良民證是申請的出來的
清潔隊有自己的回收再販售系統
不走正規管道做事
最後就很容易有人徇私
真的不要再被媒體帶風向了
我認為這才叫做健全的法治社會
而不是大家都用感覺來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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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3p wrote:
依法論法
地檢署依法起訴才是正確的
罪證明確的情況下
起訴本來就是檢察官該做的事
有罪無罪是法院的事
地檢署起訴以後
會交到法院
但是這種事情
一般都會考慮犯意還有社會觀感
我認為最嚴重頂多易科罰金或是社會勞動
=====
我去查了判決結果「士林地方法院今(2)日宣判,認定黃男觸法,但考量動機良善,給予4次減刑,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白話文就是警告你不要再犯的意思
不用坐牢
不用罰金
不用社會勞動
但是要是再犯
就是三個月的刑期以外加上新的罪責
緩刑期過後
基本上是看不到這個所謂的前科的
法律系統上還是會有記載
但是非相關人士是不能看到的
也就是所謂的良民證是申請的出來的
清潔隊有自己的回收再販售系統
不走正規管道做事
最後就很容易有人徇私
真的不要再被媒體帶風向了
我認為這才叫做健全的法治社會
而不是大家都用感覺來說事
褫奪公權1年,這一點你怎沒提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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