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這種事按照劇情走,是黃仁勳面見總統,然後就照劇本走
可能但是,現況看起來...(恕刪)
北市府當然也想攔胡,所以放聲要送專案給中央核定備查,就看你中央准還是不准 ?
不必擔心圖利的問題,台灣還有一堆後門,XX獎勵條例,這時就可以上場了,更何況是專案?
nwcs wrote:
這是市府法務部門在公...(恕刪)
關於新新併後,
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均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
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契約當事人間應不得為相異之約定,
臺北市政府表示,需經過其同意後,存續公司始能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
這種說法應該是錯的。
個人認為,
本件在雙方進入調解程序前,
不宜高調的對外放話,
或許新壽目前有閒置土地的情形,
但臺北市政府目前似乎沒有辦法逕行解約,
所以提出了『合意終止契約或解約』的構想,
既為『合意』,應是由雙方在平和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但現階段,新壽卻被扣上一頂大帽子,
臺北市政府更讓外界認為,臺北市政府尚有殺手鐧可以讓新壽退讓,
在此狀況下,新壽如退讓,似乎錘實了外界的所有指控,
新壽在百害而無一利的狀況下,是否會願意以『國家大局』為重,
接受臺北市政府的條件,不無疑義。
JasonQ wrote:
你的見解才是錯的權利...(恕刪)
公司法第 75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企業併購法第24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
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
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判
裁判日期:民國94年2月4日
資料來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6-11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66、450、451、455條(91.06.26)公司法第75、8條(90.11.12)企業併購法第24、25條
案由摘要:遷讓房屋要旨: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亦準用之,復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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