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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草變現金 新壽太貪了

金管會應該有規定不動產買賣如何鑑價,上市公司不照規定賤賣資產也可能犯上證交法的重罪。新壽和輝達MOU談了三個月那麼久,總會談到地上權買賣價格,這個價格的計算方式是雙方都能接受。如果有計價方式,新壽就該給市政府拿回去研究,畢竟雙方解約後市政府還是要給輝達報價。
nwcs wrote:
JasonQ...(恕刪)


可能

但是,現況看起來,賴清德、劉世芳、卓榮泰不會去承擔任何決策 - 應該不會有公文把輝達總部升級為國家級專案,以個案方式處理土地問題

所以,台北市政府如果擅自讓輝達T17、18的取得成本低於台北市付出的解約金....

我覺得還是會回到圖利特定廠商的問題(而且有可能圖利新壽和輝達)
7745d wrote:
金管會應該有...(恕刪)


這個案子只有地上物50年使用權

而現況是空地
JasonQ wrote:
可能但是,現況看起來...(恕刪)
這種事按照劇情走,是黃仁勳面見總統,然後就照劇本走

北市府當然也想攔胡,所以放聲要送專案給中央核定備查,就看你中央准還是不准 ?

不必擔心圖利的問題,台灣還有一堆後門,XX獎勵條例,這時就可以上場了,更何況是專案?
nwcs wrote:
這是市府法務部門在公...(恕刪)


關於新新併後,
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均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
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契約當事人間應不得為相異之約定,
臺北市政府表示,需經過其同意後,存續公司始能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
這種說法應該是錯的。

個人認為,
本件在雙方進入調解程序前,
不宜高調的對外放話,
或許新壽目前有閒置土地的情形,
但臺北市政府目前似乎沒有辦法逕行解約,
所以提出了『合意終止契約或解約』的構想,
既為『合意』,應是由雙方在平和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但現階段,新壽卻被扣上一頂大帽子,
臺北市政府更讓外界認為,臺北市政府尚有殺手鐧可以讓新壽退讓,
在此狀況下,新壽如退讓,似乎錘實了外界的所有指控,
新壽在百害而無一利的狀況下,是否會願意以『國家大局』為重,
接受臺北市政府的條件,不無疑義。
CogChern

公司法 第 75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應字是重點,並非強制規定,就我理解,如果合約有另外約定是以合約為準。

2025-10-13 13:55
geotaitex

公司法規範的是"公司的行事準則",你依第75條要主張你的權利-續約,沒問題,問題是,那你也得盡你的義務-依約行事。合約上明白顯示-須經甲方同意。如今甲方不同意,關"公司法"啥鳥毛?還"法律強制規定"咧

2025-10-16 16:38
JasonQ wrote:
可能但是,現況看起來...(恕刪)

正解~
台北市早行文問過中央~回你自己看著辦
中央幫忙解套:
1.可能幫柯P解套圖利
2.少了告蔣罵蔣的機會
3.只要台北市成案就是蔣的政績,怎麼可以成功~
台灣發展不重要,黨的選情才重要
lovejerry999 wrote:
nwcs w...(恕刪)


你的見解才是錯的

權利和義務 - 是指對員工和股東以及客戶

對供應商、合作廠商本來就以甲、乙雙方的合約優先

這點,新壽的法務、台北市政府的法務、主管機關金管會都已經出面承認合約條文的相關規定了

你怎麼會在這時候還出來單挑這些法律專家?
nwcs wrote:
JasonQ...(恕刪)


不太可能

以目前發展來看

本來台北市政府希望新壽提出合意解約,畢竟之前MOU 還有效的情況下,新壽要符合輝達的需求,勢必要先解約。

現在則是台北市政府主動提出合意解約,今天由台北市政府發出正式公文,再由新壽提出合意解約的條件。市府收到新壽回應後,再送交議會審查同意。

這些舉動,完全看不出來中央政府有任何打算用專案介入的做為....
JasonQ wrote:
你的見解才是錯的權利...(恕刪)


公司法第 75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企業併購法第24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
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
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判
裁判日期:民國94年2月4日
資料來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6-11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66、450、451、455條(91.06.26)公司法第75、8條(90.11.12)企業併購法第24、25條
案由摘要:遷讓房屋要旨: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亦準用之,復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nwcs wrote:
有的,新壽目前花了約32億,按照市場慣例,是加給銀行利率當補償,北市府開價40億,要求新壽合意解約,算是公道價,3年躺著甚麼都不幹,爽賺8個億,大家當時都以為新壽會接受,沒想到新壽向李四川喊出一個超過100億的價錢,這就是敬酒不吃吃罰酒了。
我預測,應該還是以40億來合意解約,以目前氛圍,新壽多要1塊錢,北市府都很難吞下去。


噗疵

啥都沒做 爽賺八億

這不就是明擺的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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