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樓主問題,在野黨提案不提案是沒有意義的。原因如下:第一,詐騙黑金黨執政,是檢調司法的大老闆,詐騙集團自然猖獗,抓不到人,罪再重也沒用。第二,在野黨連自己黨內同志被司法羈押都沒法救助,做到像執政黨罪犯一樣趴趴走的情況,加嚴的法律只會被執政黨利用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在野黨最重要的任務是維持自己支持者的支持取得執政權,其他都是屁話。只要畜生黨的基本盤還在,這群不問是非的人,根本不會感謝在野黨做的任何對台灣有利的事。至於青鳥黑熊,這些人只有把他們人道毀滅,才對台灣有利。
漲翻天 wrote:立院藍白佔多數. 何必多此一舉.就由藍白直接立法就行.藍白打假球.又被我看穿. 不是, 不是這哦!現在方詐騙會這沒嚴重是沒立法?現在那些被抓到幾萬就交保是沒法源?根本是法官輕判好嗎?還有執政黨有真心的打詐抓詐?還是用錯方式?那為何陳歐柏一開始被輕放說查不到, 等到想選市長才被抓?
nick667 wrote:很多詐騙集團背後都有藍的高官支持. nick667 wrote:所以抓到都判的很輕. 藍的高官藍還在執政???馬英九當了十幾年的總統???所以抓到詐騙都判得很輕???現在藍最高的官不就是縣市長綠是執政黨高官少說好幾百個發文之前你要不要再想一想當然如果是那是想不明白的就不必想了
漲翻天 wrote:又不是要判死刑. 立法最少的刑期.詐騙犯罪都10年以上不好嗎? 你知道有很多詐騙案的受害者會在事後發現自己也變成詐騙案被告了嗎?用你的刑期訂法這些被害者是不是也都得10年以上??被詐騙集團騙一次、再被司法系統害一次??工作上會遇到不少類似的狀況受騙的都是認知能力受限的人要從刑責上去抑止詐騙案件不是不行但為什麼不從源頭開始嗎???這些詐騙案幾乎大多都是來自簡訊、臉書或line的廣告為什麼不從"廣告審查"制度開始??這些平台都收了錢來發送這些廣告為何不要求他們要盡到對應的責任呢??還是企業不能得罪、平民被騙活該??
民進黨立委陳歐珀的服務處是詐騙吸金主嫌曾耀鋒與其女友張淑芬無償提供使用。不只如此,曾耀鋒夫妻做了很大金額的政治獻金。曾耀鋒還曾跟多位警政高層餐敘,其中不乏當時在任的檢察官。檢察官都不避諱跟詐騙犯當朋友了,司法要怎麼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