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心清潔員涉貪遭訴2025-09-09 15:00 聯合報/ 記者李隆揆/台北即時報導北市府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7月清運垃圾時,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測試能正常使用後送給新北新莊一名婦人使用,檢廉介入認定黃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考量黃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噗疵新聞報導檢調說業務太繁重肯定是媒體又搞假消息
翻垃圾桶拿出來佔為己有 不犯法但是翻回收車的東西拿出來佔為己有 犯法!!!!!因為回收車裡面的東西 是市政府的了!!!!就算他原先是別人丟了的 但市政府說 我來回收東西就是我的了?!我是不知道如果是翻公共垃圾桶的垃圾 算不算違法啦???會不會市府也主張 這垃圾桶是我的 所以丟在裡面的東西都算我的???
jasonhustock wrote:翻垃圾桶拿出來佔為己...(恕刪) 是也不是,不能簡單概括而論,除非有人盜走公家垃圾桶,拿取桶內垃圾不會有什麼問題。但如果已經是經過公家垃圾車和清潔公務員清運,已經有接管、出勤,並扣除處理經費、燃料費等等,自然納入法律監管,這都是納稅人的錢,若公務員清運後自行私下處理,本應究責。同理,私人家庭垃圾桶、甚至垃圾,您不追垃圾車的話,是要花錢請清運公司處理,有成本花費,自然有責屬和法律問題,他們沒清運完善只拿走值錢物品,您也可以提告他們,以上簡單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