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兩岸條例的立法意旨:
兩岸條例是為了規範兩岸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的特別立法。
"設有戶籍" 的認定:
兩岸條例第9-1條和第26條都明確規定了"設有戶籍" 的認定範圍。
不要自己亂解釋
9-1是92年大修時加入的
立法理由就已明白說了加入戶籍、護照定義的理由
就是不要有雙重身份
因為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所以用戶籍來做定義
領有台灣居民身分證、中國定居證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所應有之權利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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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全文修正)
第九條 之一 (全文修正)
條文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產生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份,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參照國際間係以單一戶籍為常態,為利行政管理之需,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違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以期明確界定其身份,並避免臺灣地區人民藉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身份,作為規避其在臺義務及責任(例如兵役、納稅、法律義務、司法制裁等)之原因。
三、為使民眾於本條增訂後能有一段期間因應,使其得因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爰於第三項訂定過渡條款在明定渠等正本條例修起施行之日,六個月內地註銷大陸放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