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
怎麼不敢提 依法 二...(恕刪)
所以要再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因此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戶籍問題,並不違憲!
其實簡單來看,就申請意圖來說,定居證是有要申辦戶籍才會去辦。
另外落戶要繳交台灣相關證件,不明白為什麼他不直接把台灣證件拿出來說明,表示證件都在,所以並沒有落戶?(不過他是申請福建省的樣子,福建省是不用上繳台灣證件)
而為了避免走後門,也就是透過關係申請定居時,又保留台灣證件(或被發現前申請補發,或針對福建省特殊規定不用上繳原證件),方便回台做統戰相關事務,所以以申請定居證意圖來定義,算是很合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