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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傘3天放回去 算「使用竊盜」判無罪

前後事發經過觀之,這種【借】傘後返還的人,相當稀少,建議除了無罪外,應該公開表揚此一事蹟。
"借"傘還人的少,但因為傘不見會去報警的應該更少...可能我都用便宜的傘,不見就算了
bradia wrote:
建議除了無罪外,應該公開表揚此一事蹟。
還公開表揚
原來還有「使用竊盜」這種詞...
因為連銀行監守自盜的
只要錢還回去都沒事...
為甚麼會計那麼好捲款
董座淘空都能..
鬼島恐龍就是好棒棒
原來不告而取不一定有罪啊⋯⋯呵呵。

以後看見啥只要擁有人沒發現之前都能拿來大用特用一番,

然後再被發現前仍回原地就都無罪。

喵的勒⋯真他X的見鬼了!
記憶中過去關於拾得遺失物,似有價值500元以下,不會被以侵占罪論;

這就是法律上所謂"微罪不舉"原則,為了避免動輒興訟告訴,造成司法資源的濫用。

所以行為人"偷傘"與"偷車"後雖然都歸還原處,因標的物之價值差異,法官不會同以竊盜罪論,

當然,屢犯者另當別論。
埋冤國有35%低智失憶並集體罹患重度"失德哥爾摩症候群"的選民,投票率87%
為何移動機車不行?
nicewawa wrote:
看看法條要件

竊盜需有據為己有之犯意

這人拿去用完還回去,法官判斷為沒有想據為己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如果不滿刑法規定的要件,應該去找立法委員修法啊!

噴法官幹嘛?法官只能依法判決而已!


這種說法還滿有趣的。

法官依法判決?法官是讀稿機是不是?

那法官又如何判斷沒有想據為己有?說不一定一開始想據為己有?然後想想不對,所以再拿來還。

所以事實上,已經有據為己有的作法,只是後來有還,那又該如何判?
撿到遺失物後,經過三天才送警局,法官會怎樣認定呢?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漸微,不是沒有原因的。

使用竊盜是因缺乏竊盜的主觀犯罪故意,
如是短時間即時返還,爭議較少,
但事隔數日,究竟是犯後態度良好?還是真的不具有犯罪故意....呵呵呵...
buzzbee

是啊,我相信很多人因此而無法認同!

2024-04-1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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