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中過去關於拾得遺失物,似有價值500元以下,不會被以侵占罪論;這就是法律上所謂"微罪不舉"原則,為了避免動輒興訟告訴,造成司法資源的濫用。所以行為人"偷傘"與"偷車"後雖然都歸還原處,因標的物之價值差異,法官不會同以竊盜罪論,當然,屢犯者另當別論。
nicewawa wrote:看看法條要件竊盜需有據為己有之犯意這人拿去用完還回去,法官判斷為沒有想據為己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如果不滿刑法規定的要件,應該去找立法委員修法啊!噴法官幹嘛?法官只能依法判決而已! 這種說法還滿有趣的。法官依法判決?法官是讀稿機是不是?那法官又如何判斷沒有想據為己有?說不一定一開始想據為己有?然後想想不對,所以再拿來還。所以事實上,已經有據為己有的作法,只是後來有還,那又該如何判?
撿到遺失物後,經過三天才送警局,法官會怎樣認定呢?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漸微,不是沒有原因的。使用竊盜是因缺乏竊盜的主觀犯罪故意,如是短時間即時返還,爭議較少,但事隔數日,究竟是犯後態度良好?還是真的不具有犯罪故意....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