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百需不需要賠,必須去檢視遠百有沒有善盡對於櫃位店家的監督責任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8條定有明文。「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 8 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ebola01 wrote:寶林無力賠償,陳揮文:遠百有間接責任跟道義責任,考驗徐旭東同理心,你的企業社會責任在哪裡? 這個問題有點遠了...到現在為止到底是如何發生的還是問號??這麼多餐廳為何只有一家有事??致死的毒菌是如何產生的到目前也未知...那萬一是人為下毒...寶林還需要賠嗎??先搞清楚所有事實真相再來談才對吧???
那可以問一下已經死亡的兩人,遠百要怎麼賠......金額可以透露一下嗎?!理賠保障範圍內,但是如何賠、金額有多少家屬覺得不足的地方,台北市政府賠吧不如這樣吧,台北市政府代墊,事後向保險公司跟加害人(寶林索賠)我們要看台北市政府的魄力。翻開過去台灣食安事件,被害人的結果。大家都查的到。物證呢?! 中毒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