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懲字第5、6號陳立儒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四、本院酌定陳立儒應處以罰款及其數額的理由
本院認被付懲戒人以前述言詞性騷擾A女,違失情節重大,但尚難認為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即無從作成免除檢察官職務以上的懲戒處分,而應以罰款作為懲戒處分的上限。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與A女素不相識,以前沒有性騷擾過任何人的經驗或紀錄,此次性騷擾行為僅屬一次性、偶發性,於性騷擾之際亦未曾表明自己的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於對話譯文的最後時刻,不斷對A女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你這樣講,我大概知道你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等語,顯然在無外力介入下,尚知主動自行中止其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於A女提出申訴後,已主動申請調解,取得A女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實現修復式正義;在所屬服務機關的安排下,接受心理師的諮詢;自103年起至112年止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研討會與談人、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為精進法律專業,多年來不斷地接受財務金融專業課程訓練、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臨床醫療作業認識研習、政府採購法與檢肅貪瀆專業課程;多年來持續前往公私立機構演講、擔任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及從事公益捐助等一切情狀,於合乎比例原則下,認對被付懲戒人施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處分,對他足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亦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謹言慎行),並符責懲相當及懲戒目的。





這是不是說,
只要平時有行善上課進修,
偶而做做壞事就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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