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ps wrote:
其實NET炒東岸的新...(
110年續約契約中已明定,委託營運是地下停車場及1-4F商場,並明訂營運資產所有權及與乙方(大日)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指地上權等)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此約中,市府與大日負責人都簽名,同時NET負責人黃文貞也簽了該續約案合作同意書,該同意書說NET已經確認同意續約案且同意遵守該契約規定執行。意思便是,大日與NET都同意2-4F產權已經屬於市府了(等同NET自己在此已經同意拋棄所有權給市府,與登不登記無關)。
恕刪)
這個論點的問題出在,大日承諾要付錢給市政府,NET簽了同意書就變成NET要付錢給市政府嗎?既然不是,同理NET簽了同意書,是大日同意2-4F產權已經屬於市府了,不等同NET自己在此已經同意拋棄所有權給市府,與登不登記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