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mpxij wrote:
被抓到的話,為何不是限期改善??
而是勒令停工??
小缺失當然是勒令限期改善。
大缺失,體質問題,當然是要從根改善。
不然如果放水完工後,之後出問題,誰擔責!
以下這一篇,內文參考看看吧!
有些可以當屁話,有些值得深思。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311180021.aspx
包含容留人數、松菸煙囪、交通疏散問題,
以及重新都審、環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多次的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等等環節,為什麼前面的人不一開始就把事情做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