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urningtw wrote:
這裡講的就是之前有些人在說的老房子,他早於政府土地使用分區規劃前就存在了
你可以看看這篇
公告編定前合法建築物認定之探考
總不能因為政府編成就讓他變成不合法,所以才開了這條路
我說的編定一般建築用地後發生事情
是這些老合法建築但是他沒有照,土地後面變更編定改為一般建築用地了
結果房子還沒辦好照就壞了倒了,所以去做了修改建,
這時候要認定他編定前面積多少,才能去查核他現在來請照的修改建的面積是不是合法
不然你以為條文特地強調編定後編定前幹嘛
不就是我講的一樣嗎?
我開樓論述的就是土地使用變更而已啊?
能變更為丙建,
才能進行下一步補照啊!
我有說用土地使用變更的程序就能使建物合法嗎?
有說補照一定能過嗎?
你要不要重看啊?
我貼的相關法規不是都針對土地變更?
又不是建物合法化或是補照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