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_player wrote:
問題可能出在這邊吧,這段看起來像是找通報的學生去釣魚…
其實這段有點怪
應該少了主詞
我是覺得不太可能找學生去釣魚
毒品買賣耶
找學生去釣魚
被派去釣魚的學生家長先告學校再說
再看懲處內容
沒有說把無辜的同學陷入危險中
森sevenseven wrote:
教育部則主張翁姓教官已事先取得毒品交易相關證據,但他沒阻止毒品交易,反而安排2名通報的學生離開課堂、前往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也讓學校無法啟動學生輔導機制,構成「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有顯著疏忽」等懲戒記過事由。
前往毒品交易地點的應該是教官
教官跟學校討論
然後報警了
後續應該是配合警方作業
總不會沒報警就赤手空拳去埋伏抓毒犯吧
所以教育局應該是認為說不應報警
而是要先叫同學來輔導輔導就好
記過是因為違反教育者
「預防勝於補救」
「教育輔導先於懲處」
也讓學校無法啟動學生輔導機制
構成「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
「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有顯著疏忽」
問題是經過與校方討論後報警
怎麼說
也不能說是教官單方面的責任啊
最重要的是涉及毒品買賣
教育局建議是應該啟動輔導機制
然後學校輔導一下這販毒案就結束了嗎????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如果搞輔導有沒有機會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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