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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報警抓販毒高中生反遭記過 教部:應先輔導」是什麼邏輯???

發現犯罪不報警,反而要求先輔導??
這是要包庇罪犯嗎?
同樣是犯罪,學生如果發生強暴、砍殺等犯罪行為,也不可以報警,先啟動輔導嗎?
販毒是百分之百的犯罪!! 不是考試作弊!! 不是破壞公物!!
支持教官,讀書時雖很討厭教官,但發生事情時大多數的教官永遠都會選擇保護學生
連保護學生不受毒品傷害也要被逞處,這個政府對軍人的尊重到底在哪裡?
森sevenseven wrote:
反而安排2名通報的學生離開課堂、前往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


問題可能出在這邊吧,這段看起來像是找通報的學生去釣魚…
bd_player wrote:
問題可能出在這邊吧,...(恕刪)


通報 等待 跟釣魚有什麼關係?
事先取得毒品交易相關證據,但他沒阻止毒品交易?

一個現在式一個未來式

難不成要掩蓋目前的證據或之後去通風報信?

那不成共犯?

教育部在搞什麼?
bd_player wrote:
問題可能出在這邊吧,這段看起來像是找通報的學生去釣魚…


其實這段有點怪
應該少了主詞
我是覺得不太可能找學生去釣魚
毒品買賣耶
找學生去釣魚
被派去釣魚的學生家長先告學校再說
再看懲處內容
沒有說把無辜的同學陷入危險中


森sevenseven wrote:
教育部則主張翁姓教官已事先取得毒品交易相關證據,但他沒阻止毒品交易,反而安排2名通報的學生離開課堂、前往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也讓學校無法啟動學生輔導機制,構成「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有顯著疏忽」等懲戒記過事由。


前往毒品交易地點的應該是教官
教官跟學校討論
然後報警了
後續應該是配合警方作業
總不會沒報警就赤手空拳去埋伏抓毒犯吧

所以教育局應該是認為說不應報警
而是要先叫同學來輔導輔導就好

記過是因為違反教育者
「預防勝於補救」
「教育輔導先於懲處」
也讓學校無法啟動學生輔導機制
構成「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
「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有顯著疏忽」

問題是經過與校方討論後報警
怎麼說
也不能說是教官單方面的責任啊

最重要的是涉及毒品買賣
教育局建議是應該啟動輔導機制
然後學校輔導一下這販毒案就結束了嗎????
當局的輔導講得動聽
怎麼輔怎麼導以為無間道當臥底嗎?
一但涉入算不算共犯?

如果那樣搞新聞會不會
教官跟學校包庇多年
送貪汙治罪條例跟販毒偵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如果搞輔導有沒有機會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曉得為什麼要教官退出校園囉嗎?
殺人的都能夠教化了
販毒的當然應先輔導
這政府擺明了就是支持台灣成為毒品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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