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65537 wrote:
按照這麼寬鬆的國籍認定,
內政部答不出擁有我國國籍的人數是多少
幾乎所有國家
國籍的認定(即便已符合擁有該國國籍的資格)
都是需要申請的
也就是 即便 一個人的父親是中華民國國民
但是 他要是沒申請
他就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是有資格有中華民國國籍)
也就是 蕭如果是歸化
表示他本來沒中華民國國籍 只有美國國籍
反之 他不是歸化
表示他那個時期,同時有中華民國國籍 與 美國國籍
如果單看僑選立委資格
與蕭 自述的部分
他在美國的時候
應該是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資格 與美國國籍
他並沒有中華民國國籍
所以符合"歸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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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去辯論這個參選資格問題
畢竟 我覺得歸化這樣的條文 早就沒意義了
From wiki,
法律上的歸化(英語:Naturalization),是指非該國家的公民的人、自願變成該國的公民或取得該國家的國籍的行為。 一般是居住在國外的人,依據所居國的法律規定取得新國籍。 歸化時若未放棄原有國籍而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就會造成多重國籍這一現象。
john65537 wrote:
按照這麼寬鬆的國籍認...(恕刪)
剛剛查了國籍法,我沒說錯阿
4.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蕭 要是當時沒申請過中華民國國籍,且為美國人.
根據第4.4條 是可以申請"歸化"(那個申請的方式也叫做歸化阿)
所以 我不懂錯在哪裡
有那位大大可以解釋...
dgame wrote:
4.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蕭 要是當時沒申請過中華民國國籍,且為美國人.
根據第4.4條 是可以申請"歸化"(那個申請的方式也叫做歸化阿)
所以 我不懂錯在哪裡
有那位大大可以解釋...
不知道是換個帳號重新炒一次還是根本就再一次瞎起鬨...
看法律有人只看其中某一條嗎?
就問問自己,國籍法第二條在規定什麼?
也就是為什麼一個出生時,雙親之一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人必須要用第四條來歸化中華民國?
JasonQ wrote:
按照蕭美琴的自述
1. 只持有美國籍,用美國護照入境
2. 沒辦法申請居留權,就算是民進黨以專業人士資格聘用也申請不到長期居留權
3. 透過僑選立委模式先取得長期居留權
4. 透過長期居留事實申請國籍並宣示效忠....
所以
極....大的可能是“歸化”取得國籍、護照、身分證
不是極大...是百分之百閣下又在胡說八道。
國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做事實上的確認,
閣下改變說法,扯東扯西, 還是只能拿蕭美琴的自述當作唯一的證據,
看來國民黨一票人都是傻子,
不過在下已經把閣下的說法轉給候辦,希望他們可以找閣下當顧問來贏得這次的選戰!
請問要參加僑選立委的選舉是不是要先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如果不是,
請閣下告知哪一條法律允許參加僑選立委的人不需要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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