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娘娘槍 wrote:
已連署....不過我...(恕刪)
謝謝無敵娘娘槍意見分享,查了一下相關資料節錄如下供大家參考
2019年立法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提案人:許毓仁、周陳秀霞
連署人:孔文吉、王育敏、簡東明、林德福、林麗蟬、徐志榮、陳雪生、曾銘宗、陳玉珍、陳怡潔、顏寬恒、陳學聖、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
2020年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高虹安、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
2022年立法院委員游毓蘭等 18 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廖國棟、廖婉汝、孔文吉、費鴻泰、林文瑞、徐志榮、吳斯懷、鄭正鈐、溫玉霞、洪孟楷、鄭麗文、林思銘、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張育美、魯明哲、李德維
※節錄資料出處:
.立法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3826.00
.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6889.00
.立法院委員游毓蘭等 18 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7098.00
mbuser9527 wrote:謝謝清楚說明!
每個人觀念不同,安樂...(恕刪)
基本上我是贊成安樂死,疾病纏身無法治癒真的是很痛苦,但是很擔心在台灣被亂用
關於您說到的尊嚴善終法,看了一下其實大部分的面向都有考慮到
第4條:醫生及病人皆認為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法者
第6條~第8條:經過病人親自三次申請
符合這項要件的話,基本上病人就是必須在具有意思能力狀態下,明確表示同意才能執行安樂死,故安樂死同意,依上開規定在病人失去意識狀態下無從作成,這樣就沒奪產的問題了
不過建議在這過程中不只要簽同意書,還要法律明文規定三次同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錄影,醫院、衛福部、當事人或親屬各執(存)一份檔案,以杜絕日後爭議
但在施行上還有一些問題可以更加細緻地討論:
1.保險費請領爭議:病人非直接因疾病死亡,而是執行安樂死而死亡,保險公司是否願意理賠?還有關於政府勞保、健保、公保等的配套法令修正?
2.未成年人權益:病人為未成年人,其幼小身體因疾病痛苦不堪,親人卻傾力續命,病人可否自己同意安樂死?
3.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發作時自殘傷人或生活不能自理,但身體機能無重大問題者,惟患者痛苦不堪,在其意識清醒時可否適用?
4.尊嚴善終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由法律、醫療及倫理學專業人士組成。如果可以事先知道個案審核委員,講難聽一點,就是委員可能被收買(就跟都委會一樣),建議可以建立委員會人才資料庫,遇個案再臨時抽籤召集各界專業人士審查,以杜弊病。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無敵娘娘槍 wrote:
實務上DNR有時並沒...(恕刪)
謝謝無敵娘娘槍、old_hsiao的DNR實務狀況分享。
查了DNR的資料節錄如下,和有興趣了解DNR的人分享:
.DNR是什麼?
DNR(Do Not Resuscitation)指的是病人事先簽署意願書或家屬簽署同意書,在瀕死、臨終、無生命徵象時,放棄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或其他救治行為如氣管內插管、心臟電擊或人工呼吸等。
.DNR怎麼預立?
符合資格簽署者,在備有兩位見證人的情況下,即可以在各醫療院所志工服務台等索取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安寧心願卡,填寫後郵寄至「安寧照顧協會」,安寧照護協會會將此意願書送至衛福部並隨後註記在健保卡晶片中。
.DNR誰可以簽署?家人可以幫忙簽嗎?
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年滿20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若經由兩位獲有專業醫師資格的醫生診斷出確定罹患不可治癒的末期疾病,預估病患存活期有限;再加上病人本身選擇在臨終前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即可簽署意願書。
若簽署時非末期病人,年滿20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仍可預立DNR意願書;但仍須符合上述由專業醫生判斷罹患末期疾病以及病程進展至無生命徵象兩個條件時,才會由醫護人員依據病人意願實施。
而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則可由其最近家屬一名簽署同意書,決定順位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但不可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倘若病人未滿20歲,本人仍可以簽署意願書,但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法表達意願時,則由法定代理人決定。
.DNR簽了後,醫生就不會努力救人了嗎?
假如一位已簽署DNR的民眾發生意外被送到急診室,急診醫師是否可以不施行急救措施?對此,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常務理事邱世哲表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得看病人「當下的狀況而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也提到,要實施DNR須符合「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兩個條件;因此未經醫生判定為末期者,即使簽署了意願書也是無法實施DNR的。
※節錄資料來源:DNR是什麼?誰可以簽署DNR?為什麼要簽?如何預立?簽了DNR,醫生就不會救了嗎?
io33 wrote:
我是不會反對安樂死啦...(恕刪)
謝謝io33的意見分享,
不過正因為看過聽過親人、親人的朋友、朋友的親人、社會案件素未謀面的陌生人等……痛苦地死去,更體認到意識到安樂死的意義。
你不能決定他人想不想活,我不能決定他人想不想活,他人不能決定你、我想不想活 ── 自己方能決定自己想不想活。
關於你擔心個人死亡被他人決定的疑慮,根據「尊嚴善終法」草案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可以排除該疑慮,第6條、第7條、第8條節錄如下:
第6條「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一次申請,並得依其狀況以口頭、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第7條「病人經資格評估且符合資格者,應以書面聲明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二次申請…」
第8條「前條書面聲明作成十日後,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最終申請,並得依其狀況以書面、口頭、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病人提出前項最終申請時,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一名以上應在場。」
依據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病人提出第一次申請、第二次申請、最終申請,故不可由他人代為決定。
神劇{豪斯醫生}中的超辣美女醫生Hadley也是因為HD, 最後選擇離職雲遊四方,享受人生最後一段, 然後.....
現實面往往比Drama中演得還來的殘酷. 有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機制來讓需要的病人善終, 並保障不被拿來犯罪, 這遠比那群整天要上帝佛祖給力量的團體要有慈悲心多了. 貓貓狗狗不會說話, 病重痛苦時我們會讓牠們解脫, 為何卻不幫助自己最親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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