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攬契約跟僱傭契約成立要件兩者不一樣。(1)其性質仍以簽定時的當事人真意為主。(2)若當事人的真意間具有可同時兼職,那就很確定其為承攬。2.當事人和解合解不在於對錯,在於止血。若其損賠對其商譽兩者相較,當然選擇其輕微者。3.建議若為公司管理者,對於日後公司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承攬合約,因重新審視,對於該類合約未來應委由外包公司承攬,以避免這類事件。日後若為此類事件,公關只要淡淡回應,本公司該業務由某某公司承包,對於該事件並不清楚。
應該說在台灣大多數的人,大多不懂法律中的陷阱吧!許多人即使知道,為了飯碗也是簽,才造就這麼多的低薪與公安問題。一份薪資,用一對名目堆疊上去,造成高薪假象,對於雇主可減少勞健保負擔,同時也有彈性空間,但對於勞工公平與正義在哪? 勞動局與諸位立法委員難道不知道嗎?
神魔亂舞 wrote:法律不是規定最少要國...(恕刪) 你生活在太美好的時代,太優渥的環境,當然不知道真實世界的狀況....你沒有遇過小學沒辦法畢業的人吧?你也沒遇過明明是9年國民義務教育,就是有人連注音符號都不會吧?
神魔亂舞 wrote:法律不是規定最少要國...(恕刪) 我媽民國35年次,外公農忙就找藉口不給她上學在家幫農務,一個大字不識,國語只能雞同鴨講(買東西老闆真要騙她她也不會發現,因為加減乘除都沒學過),到我小舅舅阿姨們就受寵多了,讀書比較多,那個年代不識字的一大堆!
約略民國80多年左右,當時在南部服義務役預官排長,連上新兵真有人只會寫自己名字,能看懂幾個常用字的。叫他念報紙測試,根本讀不完一篇百來字的新聞。後來問學歷,人家可是有國中畢業證書囉。從此我就相信,義務教育做做形式的還不少。所以65歲婦人不識字,覺得一點都沒什好奇怪的。
比較好奇住在台灣能20年不使用健保,45歲前不知有沒其他工作是否有勞健保,有沒家人是否有健保,就算很能撐不願付掛號費看病,期間牙齒出問題機率極高,自費金額更難承受,只能說至少有位優良國民沒浪費消耗健保,這種考驗企業危機處理事件算解決,局外人只剩嘴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