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2013 wrote:桃園跟張善政也沒什麼...(恕刪) 不想做可以辭職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