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ree wrote:不能因為憲法的位階最高,所以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可以凌駕在刑法或民法之上不受約束。 憲法位階最高,所有法律不得與憲法抵觸,所以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一定可以凌駕在民法或刑法之上,所有法律基本上都是憲法的子法.控制大法官,幾乎等於控制整個國家體系........
cckm wrote:時代不同,標準也會不同,性別當然也有差,男性裸上半身慢跑很常見........... 那下半身呢?裸奔是指一絲不掛,連LP都露出來,不是只有上半身假設我今天在大街上裸奔,連LP都露出來請問...任何人,包括警察,是否該干涉我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我自己的身體,要不要露LP,別人有沒有權干預?再舉一個例子,警察抓吸毒犯,那警察有沒有權利干預對方的身體自主權?
路跑一哥 wrote:再舉一個例子,警察抓吸毒犯,那警察有沒有權利干預對方的身體自主權? 前題是對方必須是嫌疑犯,警方並無權力隨便逮人.我自己的身體,要不要露LP,別人有沒有權干預? 社會現在並不接受這種事,不管是什麼身份.而且任何人在私密場所都有裸露身體的權力.
cckm wrote:前題是對方必須是嫌疑犯,警方並無權力隨便逮人. 既然身體自主權擺在第一位,那哪有什麼犯不犯?假設警察看到有人"當場"在吸毒,警察能不能當場抓對方?所以若提問,配偶權可否干預另一半的身體自主權?那我就要問,吸毒者不能決定自己的身體要怎樣嗎?他人可否干預?cckm wrote:社會現在並不接受這種事,不管是什麼身份.而且任何人在私密場所都有裸露身體的權力. 社會現在也不接受侵害配偶權其次,非私密場所為什麼不能?人民的身體自由是憲法所保障,是第一位階,那公開場所若不能裸露,有無違憲(違反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