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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為何釀46死? 原來樓層防火門全被拆去賣

迷你倉庫之置物空間是否需開啟供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疑義?
現在軟男最重要的是找一個替死鬼出來
以現在來看應該是負責大樓公安檢查的了
只是不知是要找局長 課長 還是一般人員而已了
防火門早被拆去賣

安檢還能過???
法律也非重點
重點那些人要住哪?
否則能不能說門被拆去賣怎麼公權力沒介入?
重點那些人怎麼安置
否則弄管委會強制繳管理費
如果繳不出難不成趕去當遊民?
kantinger wrote:
公權力強制進入?

哪條法規能強制進入住宅?

如果連檢查都不能強制那程序上走的到斷水斷電?


你怎麼還在鬼打牆?
我上面不是把消防法都貼給你了嗎?
lakers3208 wrote:
消防法
第六章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還在哪條法????
nwcs

補充一下,基於公安及公眾利益,公權力可依法介入私人領域,所以,那個用柵欄鎖一下,高雄消檢人員就上不了樓去做消檢,完全就是個笑話,我隨便也能用強制罪跟影響公共安全來要求撤除改善。

2021-10-21 12:03
kantinger wrote:
重點那些人怎麼安置
否則弄管委會強制繳管理費
如果繳不出難不成趕去當遊民?


重點也不是安置 重點是你政府要有作為
本來應該強制執行改善
你連檢查都沒去檢查然後去扯管理費扯安置扯繳罰款???
kantinger wrote:
重點那些人怎麼安置
否則弄管委會強制繳管理費
如果繳不出難不成趕去當遊民?

照你這個說法,那以後只要集合住宅的住戶中有經濟弱勢,就可以不用依法組織管委會,消防安檢的缺失跟違建也不能去管,不然這些經濟弱勢的住戶繳不起管理費跟罰款、改善費用又要怎麼安置。
不管住戶的經濟能力高低,還是得維持法規規定最基本的住宅安全,不然以後這種危老大樓燒死人只會繼續發生。
lakers3208 wrote:
重點也不是安置 重點(恕刪)


不開門難道能破門?
住戶經濟能力如果不夠
法規跟處罰能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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