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公權力強制進入?
哪條法規能強制進入住宅?
如果連檢查都不能強制那程序上走的到斷水斷電?
你怎麼還在鬼打牆?
我上面不是把消防法都貼給你了嗎?
lakers3208 wrote:
消防法
第六章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還在哪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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