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去疫區有時候違害到全民健康時非常時期使用非常手段也是不得已的做法,就像20.30年前的第一特種兵..陸軍兵役本來都是2年,國防部當年就可用一紙行政命令將第一特種兵兵役延長1年..就變成3年,明顯砥觸憲法抗議有用嗎?都經標榜 注重人權的政黨已執政了多久了能翻案嗎?所以一紙行政命令就都能通行無阻了..
幕容晴 wrote: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人民有遷徙自由是憲法明文如果確實有緊急危難也不是不能限制但是最後一句,"以法律限制之"表示限制可以,就是要明文立法"以法律限制",而不是以行政命令限制這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就是違反第23條就是違憲=====================第 58 條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件。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傳染病防治法對前往疫區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提到限制前往疫區(國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也沒有具體明確提到限制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