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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民出國是違憲吧?(嘉瑜也建議英文可發布緊急命令)

10567886459 wrote:
這正是我要說的上過國...(恕刪)


所以囉,政府宣布目前是避免緊急危害的狀態嗎?


要用這條來解套,也要政府(中央)先宣告進入緊急狀態呀!
pcyen1313 wrote:
禁出國是正常的,像通...(恕刪)


嚴格來說,並沒有禁止通緝犯出國....

而是在海關就會被抓起來....
JasonQ wrote:
沒有禁止通緝犯出國....

而是在海關就會被抓起來
....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JasonQ wrote:
所以囉,政府宣布目前是避免緊急危害的狀態嗎?
要用這條來解套,也要政府(中央)先宣告進入緊急狀態呀!

新北市政府可以自行宣告嗎?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出國去疫區有時候違害到全民健康時
非常時期使用非常手段也是不得已的做法,
就像20.30年前的第一特種兵..
陸軍兵役本來都是2年,國防部當年就可用
一紙行政命令將第一特種兵兵役延長1年..
就變成3年,明顯砥觸憲法抗議有用嗎?
都經標榜 注重人權的政黨已執政了多久了能翻案嗎?
所以一紙行政命令就都能通行無阻了..
怒濤爆裂 wrote:
新北市政府可以自行宣...(恕刪)


我不認為新北市長有這麼大的權力以及能力可以這樣宣告....

頂多約束轄內公務人員(包含老師)罷了....


只有中央有資格宣告
幕容晴 wrote: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人民有遷徙自由是憲法明文
如果確實有緊急危難也不是不能限制
但是最後一句,"以法律限制之"
表示限制可以,就是要明文立法"以法律限制",而不是以行政命令限制
這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就是違反第23條就是違憲

=====================

第 58 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傳染病防治法對前往疫區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提到限制前往疫區(國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也沒有具體明確提到限制出入境
MING510 wrote:
出國去疫區有時候違害...(恕刪)


現在聽到的消息是禁止出國,並沒有限制是疫區....
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權的保障規定於憲法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
自由。」從字義解釋,本條似包含「居住自由」及「遷徙自由」兩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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