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
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
條例之處罰規定。
看新聞法院至今好像都是以逃漏稅來判,罰款也不高,那以往被沒入罰款的人???
去年底的新聞
關務署台北關表示,稽查人員9月5日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查獲自泰國入境的劉姓旅客,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逕由免申報的綠線檯通關。
由於攜帶超量菸品,除了當場驗放1條免稅菸,針對其餘30條香菸,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15,000元罰鍰並沒入超量菸品。
若以逃漏稅來辦也有明文規定,有菸酒進口許可執照?
至攜帶超過以上得稅放限量之部分,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