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那邊住戶有多少戶啊?...(恕刪)
我只問你一個問題 : 一張電腦打字的紙張叫合約?
既然林俊憲有本事拿出資料,承購戶不拿出來,跟台肥拿不到嗎?
沒有雙方簽署的合約有什麼說服力?

yishen13 wrote:
政府的政令對於貸款的限制是歸責於甲方(買方)
這句太扯,有哪一條法律有這樣的歸責認定? 政策對投資客的限制,這個投資客是銀行去認定的,一般是名下有兩戶非自用住宅才會被視為投資客標註,銀行會根據政令來限制投資客貸款成數,如果貸款的人被認定是投資客才有歸責的問題.
問題是韓有被認定為投資客嗎? 又當年政府打房,是以房價為標準並沒有針對投資客,意思房價超過一定數額,不管你是不是自住都只能貸五成,這無差別限制怎能歸責買方? 政府打房難道建商都不擔風險,都轉嫁消費者?
所以住戶才用合約9.2.1條,不歸責雙方,其中有差額低於30%.要依原承諾繳貸. 韓的差額就是低於30%,協調會就是在協調合約爭議,說是特權施壓根本是欺負消費者.
tgdlyg wrote:
那是說馬政府打房是打假的?
就是說銀行不能貸,
可以變成建商私下幫你貸?
政令的限制就是針對買方,
為何建商要承擔這個風險?
不會太扯,
政府2010年就開始打房,
買多戶或是豪宅的貸款風險變高,
建商合約才會增加這一條.
yishen13 wrote:
沒打假阿,差額貸款又不是萬能,限制很多,一般最多兩成且利率也比較高. 如果差額太大一樣行不通阿.
普通貸款給你限5成,只能靠差額貸款來補,這就增加了貸款的難度了,怎會沒效果.
韓的狀況就是差額不大,根據合約也低於原貸款成數30%.用差額貸款法律站的住腳. 也就是說,打房的政策對原貸七成的消費者影響不大,只是比較麻煩. 對貸8成9成的就限制很大了.
政府打房造成的風險本來就是消費者跟建商都要承擔,哪有完全歸責消費者的事. 所謂歸責是造成事實方,貸款不足額非甲乙雙方造成,而是政府第三方. 所以適用,合約9.2.1條. 目前合約的免責條款只有標明政策投資客免責,若也標明政策豪宅,那當然也可以免責. 這在簽約時消費者就會納入考慮是否能自行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