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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還搞不清楚去年同志結婚公投是在投甚麼東西嗎?

真正的問題在,

在彩虹團體的眼中,
"立專法"就是一種歧視.
必須要修訂民法才稱為公平正義.


但是現在立專法後,
彩虹團體立馬認為好棒棒.


這就是真正荒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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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認真地與社會對話,
說明修改民法並不是洪水猛獸,
也不是影響一般人的婚姻觀,
但這個政府並沒有與社會對話,
而是利用立法院優勢,
強行推動專法,
讓社會繼續對立
THE666 wrote:
不是我要幫小英說話,...(恕刪)

先不論這個投票結果讚不讚同,
光是投票結果直接被政府無視,
就知道政府離民意多遠了。
dgame wrote:
對於這個做法 我並不...(恕刪)

畢竟 中華民國已經承認了同性關係


這個結論從那裡冒出來的?
imhung wrote:
這個結論從那裡冒出來...(恕刪)

大法官 限期 民法適用 或者是專法實行的 那個點
就已經承認了同性關係的合法性:
只是 現階段沒有法律可用
但是 憲法公平/保障原則 所以 不管是同性/異性 都需要有法律保障之(合法性)
公投不聽民進黨的話所以現在不是改規則了嗎
公投等同空投...2004年就這樣了....
dgame wrote:
大法官 限期 民法適...(恕刪)


所以我在26樓就說了,這批大法官有問題,治本之道就是要換一批再來處理.
我不小心 wrote:
而是大法官強渡關山,只給民眾二種選項 入民法或立專法
根本沒有禁止同性婚姻的選項,而投廢票或不投也不能代表抗議,一開始就是完全就是強迫中獎 ...(恕刪)


都怪大法官? 偏偏第12案完全是愛加盟要的耶

再說了...人權公約 - 人本來就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給予禁止同性婚姻的這個選項 是一種禁止他人追求幸福權利的選項 本來就不該給! 利用多數決去禁止人少的那一方去追求原本該屬於他們的權利本來就不好!

但是關於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件事 還有伴侶法跟婚姻專法的討論空間就是了...

中華民國人全體同胞 覺得●●縣居民結婚讓他們不舒服 就去公投●●縣居民不得結婚 這樣行不行?

一個推行政策的執政黨 以人權的角度去推行法案 行使人民給予的執政權 去修法釋憲讓少數人的權益不被公投給剝奪...

我認為這裡面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
THE666 wrote:
不是我要幫小英說話,...(恕刪)

當然知道
不就是投出了民進黨的民主素養有多差
syntech wrote:
但是現在立專法後,
彩虹團體立馬認為好棒棒.


這就是真正荒謬的地方...(恕刪)

因為這個專法 就是民法增修條文
只差專法只列一條"本法一切依照民法為依歸"

所以這才是為啥只是個"形式公投" 敷衍公投的執行罷了
Gary2013 wrote:
先不論這個投票結果讚...(恕刪)


自己沒有看懂公投內容要怪誰呢??

公民投票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公投結果:通過
公民投票第 12 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公投結果:通過
公民投票第 14 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公投結果:不通過
政府依照公投結果於民法以外立專法來規範同性婚姻..請問哪裡沒有依照公投結果??
有的話倒是要請你提出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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