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你提供的新聞是正...(恕刪)
就現有資訊看來,
要抗辯是過失殺人幾乎不可能,
抗辯義憤殺人,陳員是看到女友劈腿影像
而殺人,這個態樣是否符合這條的要件,
我是覺得機會不高。
能爭取的是犯罪動機,因前述狀況導致情
緒失控,因此鑄成大錯,爭取較輕的刑度。
lovejerry999 wrote:那就看陳嫌怎麼自圓其說從「謀殺」變成「一時衝動犯下的過失」。
就現有資訊看來,
要抗辯是過失殺人幾乎不可能,
抗辯義憤殺人,陳員是看到女友劈腿影像
而殺人,這個態樣是否符合這條的要件,
我是覺得機會不高。
能爭取的是犯罪動機,因前述狀況導致情
緒失控,因此鑄成大錯,爭取較輕的刑度。
lovejerry999 wrote:
直接讓陳員採投案摸式搭國籍航空到台灣,
台警可在班機上陪同,抵台後帶走並製作
筆錄就好。
殺人是強制辯護案件,
警訊開始就有辯護人在場,可杜絕日後可
能的爭議。


曾讚 wrote:
你有沒唸書?特區的主子是誰?
不是兩國?難道事 一中?他奶奶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