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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要和特區簽司法互助?

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你提供的新聞是正...(恕刪)


就現有資訊看來,
要抗辯是過失殺人幾乎不可能,
抗辯義憤殺人,陳員是看到女友劈腿影像
而殺人,這個態樣是否符合這條的要件,
我是覺得機會不高。
能爭取的是犯罪動機,因前述狀況導致情
緒失控,因此鑄成大錯,爭取較輕的刑度。
lovejerry999 wrote:
你說的方式很類似當初林姓電玩大亨案的澳門模式,也是檢警到澳門後就近詢問或請澳方代問,只是那個案子的被告,澳門方面也沒有將之引渡來台,所以就將被告於他方審理或執行期間引渡來台,尚無前例可循。
他是無罪之身港府無法限制自由,但如果陳嫌真的有心想投案,港警配合台警在安全屋以代問的方式確認之後,雙方再到境外管制區機邊交貨就好了。

雙方既然那麼計較姿勢好不好看的問題,就一起想辦法把事情做好讓事情落幕,但現在又扯出到台投案是陳長文的建議,裡面的政治算計太複雜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他是無罪之身港府無法...(恕刪)


直接讓陳員採投案摸式搭國籍航空到台灣,
台警可在班機上陪同,抵台後帶走並製作
筆錄就好。
殺人是強制辯護案件,
警訊開始就有辯護人在場,可杜絕日後可
能的爭議。
lovejerry999 wrote:
就現有資訊看來,
要抗辯是過失殺人幾乎不可能,
抗辯義憤殺人,陳員是看到女友劈腿影像
而殺人,這個態樣是否符合這條的要件,
我是覺得機會不高。
能爭取的是犯罪動機,因前述狀況導致情
緒失控,因此鑄成大錯,爭取較輕的刑度。
那就看陳嫌怎麼自圓其說從「謀殺」變成「一時衝動犯下的過失」。

「謀殺」的口供是港警做的,我們的檢警如何認定這份口供是合理的?人來了之後若有疑慮要請港警協助會不會碰軟釘子吃閉門羹?如果最後台灣以義憤殺人或過失殺人起訴陳嫌,港府為了面子一定狠批台方,那又是另一個政治層面的角力。

雙方政府沒互信,檢警怎麼辦案?有沒有那個肩膀扛住這巨大的政治壓力?判決結果不如想像預期時港台政府都扛不住。
lovejerry999 wrote:
直接讓陳員採投案摸式搭國籍航空到台灣,
台警可在班機上陪同,抵台後帶走並製作
筆錄就好。
殺人是強制辯護案件,
警訊開始就有辯護人在場,可杜絕日後可
能的爭議。

但如果前面的網友貼的新聞是正確的,就牽扯到翻口供的問題.....

麻煩啊.....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那就看陳嫌怎麼自圓其...(恕刪)


那份所謂的口供,在台灣應無證據能力,
就看未來偵訊時會如何說了。
meme貓 wrote:
要簽約也是要國對國難...(恕刪)


你有沒唸書?

特區的主子是誰?

不是兩國?
難道事 一中?
他奶奶的
曾讚 wrote:
你有沒唸書?特區的主子是誰?
不是兩國?難道事 一中?他奶奶的.(恕刪)


你自己沒唸書,別瞎扯。為什麼要弄逃犯條例?本身中英協議,基本法就明確:中國大陸對香港地區沒有司法管轄權。依照一國兩制的精神,香港的行政權與司法權都沿襲1997之前。
1997之前,香港與中國沒有司法互助,也不屬。1997之後,也是一樣。同樣的,1997之前,香港英國人認為台灣司法制度不行,英國人不可能在台灣接受調查審判,也沒跟台灣地區簽訂司法互助。

而事實上,在今天之前,任何人香港人在中國地區或台灣地區犯罪,只要逃回香港地區,都受到基本法保障。香港滿街 CIA ,中國是沒法驅趕或捉補的。你別跟我說香港特首警察都是中共打手,事實上,CIA沒人被捉補。

而司法管轄權是地區觀念,有些類似WTO,並不需要以國家為主體,是可以用地區政權彼此簽署的。類似北愛爾蘭也可以單獨與德國簽署。

而事實上,香港英國人是不可能主動跟台灣簽署這東西的,香港人根本就看不起台灣司法制度。而大家口中的送中,其實全名叫"《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是指香港司法單位可以與中國大陸、澳門同臺灣等司法管轄區移交疑犯同進行法律協助。",歷史原因我就不說了,請自己搜,逃犯條例本身是有包含台灣司法管轄區的司法互助,簽署單位是台灣地區的司法單位,不是行政單位。

說真的,沒讀書,就別出來丟人現眼了。
看來謀殺/二級謀殺逃不掉了,不太可能是誤殺
可以保證不被判死刑再來台灣嗎?
講什麼簽訂司法互助都是藉口啦
如果今天是國民黨政府跟香港簽
一定會被綠營扣帽子說:你看國民黨就是支持一國兩制.自我矮化.特區跟特區簽等等
都是綠的 政治操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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