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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囉吉囉~ 吉死這些愛抹黑的!(1) 說到做到!狂被抹黑偽造論文...蔡英文正式提告賀德芬、林環牆

turtlins wrote:
同感。賀教授講了身為...(恕刪)


「經他引用英國《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Information Act)要求,LSE資訊與紀錄處(Information and Records)以電子郵件告知,蔡總統直到今年6月28日才將這份「傳說中的論文」提繳給LSE圖書館;約兩個星期的7月13日,這本論文也才進入LSE圖書館的數位檢索系統。」

蔡英文還是沒解釋,為何論文內文今年 6/28 才送到 LSE。那之前宣稱只要去 LSE 圖書館,就能見到論文,豈不都是謊話?

LSE 如果不是要幫蔡英文圓謊,為何要在 2015 欺騙大英圖書館,說論文已經登錄了?而 2015 年剛好就是國民黨派人追查論文的時候。

LSE 是賣論文的前科犯,任何質疑 LSE 賣論文的指控,都非常合理!
rebata2018 wrote:
蔡英文LSE學生記錄...(恕刪)
28樓
turtlins wrote:
啊?這還不是?什麼照...(恕刪)
你要不要去跑一下grammar check? 這個不止語意模糊,而且文法有問題,我只看懂前半句
It talks about INTERN STUDENT but nowhere it mentions GRADUATE!
Macquarie150 wrote:
總統蔡英文日前遭抹黑...(恕刪)

轉移焦點 , 打烏賊戰

把論文公布出來 ,有這麼難 ?
rebata2018 wrote:
只是告發不是提告蔡英...(恕刪)
只是告發
ASD123456d wrote:
你可以跟阿扁說賣亂阿...(恕刪)


阿扁只是投你們所好 ,根本就不是論文爭議的重點

turtlins wrote:
同感。

賀教授講了身為法學教授不該講的、很致命的話:「蔡總統並沒有在35年前的1984年取得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學位」、「我們認證這〔證書〕百分之百認定是假的。」

她太相信那個林環牆了。

林環牆的調查報告白紙黑字寫著:「本調查的多方面証據交叉顯示,蔡總統並沒有在35年前的1984年取得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學位。蔡總統當年的學生身份至多是『已完成論文,但未通過論文辯護口試』的博士侯選人而已。這是本調查報告的總結論。」

林環牆自己「認證」蔡英文已完成論文,但未通過口試,所以論文已經不是兩造爭點,爭點是在有沒有通過口試、有沒有取得學位、證書是真是假。

很不幸,現在蔡英文拿出來的LSE原始文件證明有通過口試、有拿到學位、證書是真的。至於論文內容如何、誰寫的、有沒有花錢,已經無關這場官司的勝負了。

至於林環牆要求的三項正式文件:

1.國立政治大學(簡稱政大)當年任聘蔡總統當副教授所繳驗的LSE博士學位原始証書影本。

據報導,蔡英文也找出來了。

2.蔡總統2015年向倫敦大學的學位証書產製室申請補發,並經官方認証的補發申請書,以及該學位証書產製室受理補發博士証書事宜而發送給蔡總統的補發通知書。

因為蔡拿到LSE提供的原始證書影本,所以補發證書的申請文件已經無關緊要了。

3.蔡總統當年博士論文的口試通過原始憑証(即來自校方告知口試通過的通知信函),或者倫敦大學Senate House Library當年收受蔡總統按規定必須繳交最後定稿論文的正式紀錄原始憑証。

蔡英文拿出前者,而既然林的要求是「或者」,也就是二擇一,所以也過關了。

總之,林的三項文件要求已經得到滿足,除非他證明蔡英文拿出來的是造假文件。但我看很難,既然蔡英文聲稱這些是LSE提供的,那除非林要指控LSE校方造假,那就真的變「國際醜聞」了。

不過,林環牆恐怕躲不過國際官司了。他在報告裡白紙黑字寫著:「如果倫敦大學這位法遵主管上面這段話不是謊話,什麼才是謊話?」「問題是LSE當時如何可能無中生有,將不存在的紀錄提報給大英圖書館呢?如本報告在內文的剖析,這是LSE在違法掩護蔡總統的有力証據」。

賀教授雖然是法學教授,但專長不在刑法,林教授是經濟學教授,兩位都太莽撞了,在用語上沒有為自己做好法律保護措施。

這件事無論結果如何,真的如你所言,只能為他們默哀了。...(恕刪)






剖析的很徹底 。幾霸婚
rebata2018 wrote:
..蔡英文LSE學生記錄.(恕刪)


已經幫你 mark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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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存心搗亂喪心病狂的程度已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
jimmywu97 wrote:
只是告發...(恕刪)

真的耶...各報都是寫"告發"....含神報在內....

所以蔡總統自認為是間接被害人,直接被害人應該是1450吧.....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以凡是因行為人之犯罪而被害之人,均享有告訴權,而得提起告訴。但要特別提醒,此處之被害人限於因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到損害者,不及間接被害。間接被害者所提的告訴僅得視為「告發」,也就是對犯罪的舉發。換言之,告發人等於是居於對犯罪提供線索或來源,告發人告發後,其在法律上的功能便結束,將來案件起訴與否,均與告發人無關。若告發人對於案件偵辦或審判結果不服,無權享有告訴權人之再議、交付審判或請求上訴等權利。

原文網址: 柯博齡/告人不簡單 告訴、告發、起訴,你搞懂了嗎? |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130/1319082.htm#ixzz5ybT2R0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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