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行政院已經軟化了,賴揆已經定調修專法,立院也傳出壓制尤美女的聲音。如果民進黨要硬幹,其實採"拖延、不作為"即可,反正在沒有另修專法情況下,明年5月24日之後同性戀依民法即可合法登記結婚,這是釋憲令賦予的權利,你反駁不了、也抗議無效。
只要不強迫異性戀改變傳統稱謂、人倫價值觀,我相信台灣人多數會同意修專法、讓同性戀有一條路可走的。因為台灣民情普遍願意與人為善,固然時代在變,但"只要你不逼我,我也不為己甚"的觀念應該還是主流才對。
幸福盟意圖把"婚姻"兩字解釋成專屬於民法,不准同性戀使用,這種反應是源自他們背後的宗教信仰,既無合理合法的依據,也不符儒道佛觀念為主的台灣社會溫情價值。公投前大家最厭惡同同的那種"鴨霸"心態,幸福盟可能沒發現,在公投大勝之後,不知不覺地換成自己盛氣凌人、不依不饒了。
法案名稱只是名詞而已,內容有關雙方稱謂、權利、義務、繼承、婚姻生滅...這些規定才是重點,高調計較表面名詞,只會製造沒有實質意義的紛爭,幸福盟不會是想提供民進黨一個合理拖延的藉口,讓同性婚姻"自動依民法生效"吧?
hjy1496 wrote:
說到底就是民進黨不敢...(恕刪)
又在人云亦云了
多少人都解釋過了
這次反同、挺同投的都是立法政策問題
哪來的人權議題?
先去把公投內容看清楚好吧?
而且好笑的是,明明挺同跟反同的公投案
基本上是同一個問題
只是一個是正面表述,一個是反面表述
結果投輸了就變成反同的公投案是人權議題
挺同的不是
就算要挺同,也不是這種挺法吧?
venus0256 wrote:
你仔細看一下第 10...(恕刪)
持平而論,這次公投確實沒處理到法律用語的問題
所以關於同性之間的法律用語究竟是要叫婚姻還是另有用語
並沒有定論
還是要回歸立法政策及專業
要叫婚姻不是不可以,但必須考量法律體系用語的一致性
原則上,同一個名詞在同一個法體系中不能做不同解釋
不然容易產生解釋上的混亂
就像民法上的「父」,指的是男性
這時候在整個民事法律體系上對於父的解釋應該都是指男性
如果「父」一方面指「男性」,另一方面又可能是「男女或第三性」
這樣就會造成其他與民法連動的法律解釋上的混亂
這也是為什麼德國一開始是用「同性伴侶」稱呼
事實上,我也反對xx盟用同性家屬稱呼
第一,家屬是民法上本來就有的制度,法院實務也已經運作很久
根本不需要另立特別法
第二,「家屬」沒法彰顯同性相愛永久生活的特性
坦白說,叫同性家屬我是覺得蠻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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