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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反的是同性結婚?還是同性結婚入民法?

反入民法(專法無所謂)
反入小學中高教育(大學無所謂,高中還是一堆根本搞不清楚狀況的屁孩)
反少數霸凌多數(受夠那些極端言論了)
106年5月24日公布的748號釋憲解釋文主文「...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註:上開婚姻章=民法婚姻章。2年內=108年5月24日自動生效)


這次行政院已經軟化了,賴揆已經定調修專法,立院也傳出壓制尤美女的聲音。如果民進黨要硬幹,其實採"拖延、不作為"即可,反正在沒有另修專法情況下,明年5月24日之後同性戀依民法即可合法登記結婚,這是釋憲令賦予的權利,你反駁不了、也抗議無效。

只要不強迫異性戀改變傳統稱謂、人倫價值觀,我相信台灣人多數會同意修專法、讓同性戀有一條路可走的。因為台灣民情普遍願意與人為善,固然時代在變,但"只要你不逼我,我也不為己甚"的觀念應該還是主流才對。


幸福盟意圖把"婚姻"兩字解釋成專屬於民法,不准同性戀使用,這種反應是源自他們背後的宗教信仰,既無合理合法的依據,也不符儒道佛觀念為主的台灣社會溫情價值。公投前大家最厭惡同同的那種"鴨霸"心態,幸福盟可能沒發現,在公投大勝之後,不知不覺地換成自己盛氣凌人、不依不饒了。


法案名稱只是名詞而已,內容有關雙方稱謂、權利、義務、繼承、婚姻生滅...這些規定才是重點,高調計較表面名詞,只會製造沒有實質意義的紛爭,幸福盟不會是想提供民進黨一個合理拖延的藉口,讓同性婚姻"自動依民法生效"吧?
說到底就是民進黨不敢得罪深綠獨派的長老教會這類的團體
不然反同這些公投就已違憲怎能公投呢?
hjy1496 wrote:
說到底就是民進黨不敢...(恕刪)

又在人云亦云了
多少人都解釋過了
這次反同、挺同投的都是立法政策問題
哪來的人權議題?
先去把公投內容看清楚好吧?
而且好笑的是,明明挺同跟反同的公投案
基本上是同一個問題
只是一個是正面表述,一個是反面表述
結果投輸了就變成反同的公投案是人權議題
挺同的不是
就算要挺同,也不是這種挺法吧?


venus0256 wrote:
你仔細看一下第 10...(恕刪)

持平而論,這次公投確實沒處理到法律用語的問題
所以關於同性之間的法律用語究竟是要叫婚姻還是另有用語
並沒有定論
還是要回歸立法政策及專業
要叫婚姻不是不可以,但必須考量法律體系用語的一致性
原則上,同一個名詞在同一個法體系中不能做不同解釋
不然容易產生解釋上的混亂
就像民法上的「父」,指的是男性
這時候在整個民事法律體系上對於父的解釋應該都是指男性
如果「父」一方面指「男性」,另一方面又可能是「男女或第三性」
這樣就會造成其他與民法連動的法律解釋上的混亂
這也是為什麼德國一開始是用「同性伴侶」稱呼
事實上,我也反對xx盟用同性家屬稱呼
第一,家屬是民法上本來就有的制度,法院實務也已經運作很久
根本不需要另立特別法
第二,「家屬」沒法彰顯同性相愛永久生活的特性
坦白說,叫同性家屬我是覺得蠻瞎的
wirklich1021 wrote: 要叫婚姻不是不可以,但必須考量法律體系用語的一致性
原則上,同一個名詞在同一個法體系中不能做不同解釋不然容易產生解釋上的混亂

這點我同意
所以同志結婚在法律上用詞要用的話
有可能是同性婚姻四個字或其它
一定不會是單純用婚姻兩個字
但民間用語就沒差
同志間只說結婚, 大家也知道指的是什麼
就像大家說汽車
會知道指的是法律用語的小型車一樣
雖然我覺得用同性伴侶比較貼切
但用同性婚姻也沒差
同志想用就用
不需要那麼強硬不準別人用
何況公投根本沒提到這個
拿公投通過來說嘴更是沒道理

wirklich1021 wrote:
又在人云亦云了多少人...(恕刪)


那你要去跟大法官說
試問反同的公投"婚姻定義公投 主張婚姻限定一男一女"
大法官釋憲時就已說違憲了
難道你會認為公投的案子經立法後會超出憲法?
就像是幸福盟:婚姻就是一男一女 公投高於憲法 ?
回家念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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