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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5/4發函台大,總算符合行政中立,只提審慎處理行政瑕疵,但仍有違大學法之精神

tgdlyg wrote:
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判斷是否聘任之權限仍在教育部...(恕刪)

怪了...
該判決不是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
內容重點也並非針對教育部是否具准駁權在做辯論
更不能充當行政機關擅自擴權之依據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在立法院質詢:大學發展到現在,大學自主與教育部的指導之間,我們要走到哪一個歷史階段?以現在的兩階段來說,其實大學完全沒有主體、沒有自主性,因為教育部的遴選委員會是終極審判,因為final solution 以及final decision-making 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

時任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由學校選出校長後,報教育部聘任之,等於否定了教育部的實質審查權。

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從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推衍出「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釋字第450號揭示大學享有「自主組織權」。
簡單的說,教育部對大學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大學自治原則

從早期的「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

公立大學遴選會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經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很明顯,前者無「核准」2字,後者才有「核准」2字

依照現行法律,政府仍保有『部分』的實質影響,
以此次台大為例,政府指派的代表在遴委會佔三席

新任校長之產生是台大、社會公正人士、政府..等,多方共同參與
並按照遴選相關辦法,而作成的共同決定。

政府看了遴選結果後,搖搖頭說:「嗯~~不行,這不是我屬意的人選」
於是片面推翻,命其重新再選,這就是所謂的「大學自治」?

如果真能這麼幹,新遴選的校長最多是路人甲
那還要裝模作樣設遴委會做啥?
大學法內為何要特意區隔「聘任之」「核准聘任之」?
完全違背立法初衷,2018的民進黨踐踏2005的民進黨?

jedijack wrote:
教育部官員不是笨蛋
信這套說法的才是笨蛋
民進黨政府只敢丟給名嘴上媒體說管違法
教育部連違法事證都說不出來,連駁回都不敢,只靠臉皮厚繼續卡
以下怕笨蛋看不懂,重點有人幫忙列出來
重點1是:『遴選細節部分,由遴委會自行合議討論決定』!基於大學自主,教育部未獲法律授權介入「遴選細節」!
重點2是:不准馬後炮(扯獨董就是馬後炮)、遴選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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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忘記」提到一份更新的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教育部乃依上開法律授權制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該辦法
第3條第1項規定:『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人資格。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五
、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大學自主,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大學
自主,本辦法僅就遴委會之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決定遴選程序、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
校長等作原則規範,至遴選細節部分,由遴委會自行合議討論決定。其中遴選程序部分,
考量校長人選如經學校民意支持,較利於未來校務之推動,惟是否進行民意意向調查,應
由各校遴委會考量,爰尊重各校遴委會之遴選過程設計,得設計由學校教職員表示意見之
機制,惟此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608-623行)


這部分解讀錯誤了吧?

這是成大學生要求要增加在遴委會的名額並重新辦理遴選,

但法官的意見是說,

要增加學校教職員在遴委會的名額的機制或是辦法,

應該要在決定校長人選前就做出討論與制訂,

不能在決定校長人選後,

才要求增加在遴委會的名額進而要求重新遴選,

這跟管案爭議有什麼關係?

管案最初的爭議是校長候選人向教育部檢舉蔡明興與管中閔未揭露其關係.

大馬1251 wrote:
怪了...
該判決不...(恕刪)


目前大家是各說各話而已,

但至少那是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的意見與看法,

總比網路上一堆不知道什麼背景的在亂掰有參考價值吧?

tgdlyg wrote:
但法官的意見是說,
要增加學校教職員在遴委會的名額的機制或是辦法,
應該要在決定校長人選前就做出討論與制訂,
不能在決定校長人選後,...(恕刪)

所以“禁止獨董關係”可以在“決定校長人選後”增加?

jedijack wrote:
所以“禁止獨董關係”可以在“決定校長人選後”增加?


獨董關係是在決定校長遴選前就存在的事實,

沒有揭露事後有候選人認為不公平,

向遴選委員會或台大抗議無效,

才去向教育部檢舉,

這要對比成大案的學生要求事後增加遴選委員名額是完全兩回事吧?

真的搞不懂這是什麼邏輯可以對比?
tgdlyg wrote:
獨董關係是在決定校長遴選前就存在的事實,
沒有揭露事後有候選人認為不公平,
向遴選委員會或台大抗議無效,
才去向教育部檢舉,
這要對比成大案的學生要求事後增加遴選委員名額是完全兩回事吧?
真的搞不懂這是什麼邏輯可以對比?


請問大學校長遴選有限制獨董關係嗎?

還有 台哥大也是遴選委員中的 1/21

別忘了 教育部加上學生代表 是4票,這四票要不要迴避?

tgdlyg wrote:
獨董關係是在決定校長遴選前就存在的事實,

沒有揭露事後有候選人認為不公平,

向遴選委員會或台大抗議無效,

才去向教育部檢舉,...(恕刪)


教育部因人辦事早就不是頭一次, 陽明校長選舉事件教育部硬發函釋讓他可以符合資格, 該函釋反倒被監察院糾正

現在你說台大校長選舉管中閔獨董未揭露是重大瑕疵?
那教育部為什麼不去查另一校長候選人周美吟?
她是中研院副院長,遴選委員廖俊智則是中研院院長, 周還是廖指派成為副院長的, 不是關係更密切更應該迴避?

結果當事人用口頭說明就准許參選
周美吟回應學倫議題表示,以身作則是唯一的方式,以教育大家了解什麼是對的、負責任態度;至於廖俊智擔任遴選委員一事,她表示,依相關規定,被推薦人或候選人在遴選期間,不得與遴選委員有關於遴選事務的私人接觸,相信她與上司(廖俊智)完全遵守規則,認識她的人都知道她是公私分明,對於上司下屬關係,台灣和美國看法不同,大家都是個體,她以私人身份參選台大校長,這個問題不是由她來回答,而應由遴選委員會回答。而中研院院長廖俊智本人就坐在台下。


反過來教育部從論文, 獨董, 赴中講學, 任用程序和時間都用上了還是沒法條可以駁回, 現在因為怕駁回違法被提行政救濟, 只敢發這個小孬孬函, 真的是夠孬

大概也是因為近期部長的生活太精采了吧, 溢領+校長任內大幅請假+未取得校方同意就兼職+兼任慶富相關基金會董事+侵權東華專利+多次違法赴中+自己東華大學校長遴選嚴重違反利益迴避+酬庸高中同學當副校長(也沒有揭露)...
這樣不知是否算是史上道德瑕疵最多的教育部長?





^^A 請多多指教~
tgdlyg wrote:
獨董關係是在決定校長遴選前就存在的事實,
沒有揭露事後有候選人認為不公平,
向遴選委員會或台大抗議無效,
才去向教育部檢舉,
這要對比成大案的學生要求事後增加遴選委員名額是完全兩回事吧?
真的搞不懂這是什麼邏輯可以對比?...(恕刪)

遴選法既無禁止獨董關係,落選人抗議是依什麼?

問了那麼久,好歹法條先拿出來~

連教育部都說的含糊,笨蛋才會去信政論節目的邏輯
tgdlyg wrote:
目前大家是各說各話而已,
但至少那是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的意見與看法,
總比網路上一堆不知道什麼背景的在亂掰有參考價值吧?...(恕刪)

前面就講過了,兩個案子不同,爭執重點也不同
針對教育部是否具准駁權,著墨甚少
最終決定權在教育部一言以蔽之
你要我參考甚麼呢?

我這有一篇文章,作者為前台北地方法院院長
節錄幾段:
《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非如同法條第3項「私立大學校長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有「核准」2字,足證《大學法》對遴選會遴選校長,並無法律授權教育部監督,揆其立法宗旨,在排除公權力介入,保障公立大學之自治與自主,維護學術自由,促進國家向前發展。

易言之,管中閔既合法當選校長,教育部就應聘任,不具實質審查權。管中閔被指赴陸兼職及洩密等無確證之爆料,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推定為真實,據為拒聘之理由。未經法律授權之監督,依大法官釋字第380號及450號之解釋,即屬有違《大學法》遴選會遴選校長之本旨,管中閔赴陸兼職及洩密,將來縱經查證屬實,亦屬就職校長後應否究責之議題,未可與本屆校長遴選混為一談。


另有前教育部長杜正勝在接受質詢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前教育部長曾志朗表示,管出任台大校長如有爭議,應由台大自行解決,基於《大學法》,教育部只有聘任校長的權力,不尊重遴選委員會就是不對

有法院院長,也有教育部長,他們全都在亂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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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律,官派代表有三席,法律已授權行政機關有『部分』實質影響力
如果政府最終還有權片面推翻,命其重新再選,那前面是選辛酸的?

民進黨政府動用國家機器,搞了一百多天
管中閔究竟有無違法?
若有,那是違哪一條法?
至今還是沒辦法說清楚講明白

別的不提 光就管中閔是否還能在選,教育部就說詞反覆
4月27日晚上記者會,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說管中閔仍未被排除資格;
當晚吳茂昆又明確表示,管中閔兼職違法,不能參選
立委質詢時再問部長,吳茂昆又改口說「當然可以再選」。

台大新任校長莫名其妙被幹掉
厲害了~我的黨



MUS wrote:
她是中研院副院長,遴選委員廖俊智則是中研院院長, 周還是廖指派成為副院長的, 不是關係更密切更應該迴避?
結果當事人用口頭說明就准許參選



jedijack wrote:
遴選法既無禁止獨董關係,落選人抗議是依什麼?
問了那麼久,好歹法條先拿出來~
連教育部都說的含糊,笨蛋才會去信政論節目說辭


MUS 大大,

jedijack 大大 不是間接回答你了,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

根據遴選規則,
廖俊智是周美吟的上司,
也不在一~三款的規定,
那遴選委員是在質問個屁啊?

就算 jedijack 大大 只看的懂有寫一.二.三.的那種才算規定的話,

再看規定
..................
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
這一條,


周美吟與廖俊智的職位關係人家事先有揭露,
遴選委員會也質問過也議決了,
之後沒有候選人抗議,
遴選完再來質疑這關係是說不通的.

管中閔與蔡明興的關係是遴選前沒有揭露,
候選人從資料表無法得知而提出異議,
遴選委員會也沒有討論與議決,
候選人事後得知才提出抗議不公,
遴選委員會事後也無法評估其對投票的影響,
遴選委員會部分委員是知道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董,
就是知道管中閔與蔡明興的關係,
這也沒有測謊可以證實誰說的是真是假.


由 周美吟與廖俊智的職位關係 被質問來反推,
周美吟 被質問過,
這些知道 管中閔與蔡明興 的職位關係 的委員,
卻沒問過 管中閔 同樣的問題,
不是明顯有護航的嫌疑?
故意裝不知道的嫌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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