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判斷是否聘任之權限仍在教育部...(恕刪)
怪了...
該判決不是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
內容重點也並非針對教育部是否具准駁權在做辯論
更不能充當行政機關擅自擴權之依據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在立法院質詢:大學發展到現在,大學自主與教育部的指導之間,我們要走到哪一個歷史階段?以現在的兩階段來說,其實大學完全沒有主體、沒有自主性,因為教育部的遴選委員會是終極審判,因為final solution 以及final decision-making 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
時任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由學校選出校長後,報教育部聘任之,等於否定了教育部的實質審查權。
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從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推衍出「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釋字第450號揭示大學享有「自主組織權」。
簡單的說,教育部對大學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大學自治原則
從早期的「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
公立大學遴選會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經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很明顯,前者無「核准」2字,後者才有「核准」2字
依照現行法律,政府仍保有『部分』的實質影響,
以此次台大為例,政府指派的代表在遴委會佔三席
新任校長之產生是台大、社會公正人士、政府..等,多方共同參與
並按照遴選相關辦法,而作成的共同決定。
政府看了遴選結果後,搖搖頭說:「嗯~~不行,這不是我屬意的人選」
於是片面推翻,命其重新再選,這就是所謂的「大學自治」?
如果真能這麼幹,新遴選的校長最多是路人甲
那還要裝模作樣設遴委會做啥?
大學法內為何要特意區隔「聘任之」「核准聘任之」?
完全違背立法初衷,2018的民進黨踐踏2005的民進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