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bou wrote:在野黨立委以「前瞻建設特別預算案」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竟以高金素梅從未投票,不符「須三分之一以上『行使職權』立委」之規定,拒絕受理。釋憲是何等嚴肅的事,大法官竟採最低層次的技術性否決,顯示這個政府墮落到什麼地步!
立委行使職權並不是只...(恕刪)
前瞻建設預算案不僅揮霍公帑,未經合理評估,又在爭議中強行通過,是立委聲請釋憲的主因。但大法官關切的不是自己的釋憲職責,而是蔡政府的行事方便,竟去清查立委的個人態度,以高金素梅未參與表決及若干立委未投反對票為由駁回釋憲聲請。這種諂媚權勢的態度,丟盡大法官維護憲法的尊嚴。
事實上,二○○五年的第六○三號釋憲也曾遇類似的問題,大法官卻從寬認定門檻。當時,大法官許宗力、曾有田還提「協同意見書」說,歷來釋憲都只計連署是否過三分之一門檻,「並不過問投贊成或反對票」;且因我國釋憲門檻的意旨係基於「少數保護精神」,原則上以投反對票或未投贊成票立委為限,至於投贊成票者只要另提修正案仍可聲請釋憲。
既然連態度改變的立委都有條件允可其再提釋憲,遑論因認定法案違憲而未投票立委。也難怪,高金素梅痛批,大法官對她是「欲加之罪」,無限擴大。這種做法和「拔管」一樣,除了雙重標準,更是專斷。
蔡政府的立法、行政兩權獨霸已讓人心驚,如今再加上司法偏移,實可謂「完全執政,完全獨裁」
iijima_ai wrote:
就我個人認知:投票表決時,不表決的委員,已經表達出"我不在乎"的意志,就沒有事後表達"其實我反對"的資格。
以罷免案為例,投票表決要不要罷免立委時,民眾可以投下反對(罷免)票、贊成(罷免)票、廢票或是不投票。如果選民投了廢票或是不去投票,就表達出"我不在乎"的意志。難道事後還可以說"其實我反對"?
你這是欲加之罪及混淆
不投票=不在乎是其中一種可能
但卻不一定是唯一可能
可是你在推論中卻認定這是唯一所能表達的意志
這是明顯上綱的錯誤
也就是"不投"之事實跟"其實我反對"本來就並不相悖
不投可以因為睡過頭等技術問題所導致
你當然也可以解釋成是"不在乎"
但也一樣這只是你的解釋不等於認定為"事實"
就本案來說
誰誰誰"不在乎"是無法成案的"事實"理由嗎?
其資格論說已經在進行虛無的個人"思想"審查
若這成文法若任由主事者無限上綱之"依據"可以成立
那有無明文全都可以因為當權者需要
由主事者自行擴張解釋其資格取得於否
一年前的"行為"可以擴張解釋當作現行的直接意願表示
那十年前以致更遠的行為為何不能也當作目前意思推斷?
現在又要依哪些"行為"為準呢?
法律的門檻又有如此要你審查其行為的意思表示嗎?
以前就有過此類司法無下限玩文字遊戲實例
請見阿扁的公投"巧門說"
只要我有權我感覺"是危難"就成立
可自行任意解釋法律條文
那法之明文寫來何用?
不要臉的人永遠用道德高低差謀私利
我可以因需要任意解釋指鹿為馬隨意擴張衍生等於
我敢你不敢
這一定會讓整體社會向下沉淪
可是這是現世報讓同一代人看到了
當立場相左意識形態不同之人只因有權就能如此任意時
你又有何理由去反對他人如你這般行為?
自作孽不可活一定會有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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