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對方賠錢.是可以的
大部份都嘛是民事+刑事
這種民事穩贏的.
不過要無條件分老公財產還很拚

不良老年 wrote:
二審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甚至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因此不論是口交、泡溫泉或蓋棉被純聊天等,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均應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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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種判口交是通姦的法官才是很棒的法官。
其它判口交不是通姦的法官,那只是法匠。 ...(恕刪)
莎朗石頭 wrote:
其實法官沒判錯, 通姦罪就是要性器交合才能成立, 基本上連口交都不算(不過有法官因為口交判通姦罪成立的例子),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法律要這樣訂, 都已經裸身躺在一起了, 性器摩擦或放入口中一定會有的, 最後有沒有插入到底有什麼分別? 如果未來多元成家通過成為法律了, 男男或女女的情況下, 性器交合不就永遠不可能, 那通姦罪要怎麼判? ...(恕刪)
莎朗石頭 wrote:
你貼的這是強制性交罪(強姦罪)吧? 強迫將性器塞入被害人口中的確是犯罪, 但是通姦罪法條上要真的是性器接合才能認定, 標準不太一樣, 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賜教一下...(恕刪)
不良老年 wrote:
在google查 口交 通姦罪
點第三個 法官打破慣例口交判通姦-天秤座法律網
裏面有一段話寫的很好:
但是本件二審法院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認為通姦罪的「姦淫」應該和強制性交罪的「性交」概念做相同解釋,「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上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或接合他人的性器官、肛門或口腔,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二審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甚至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因此不論是口交、泡溫泉或蓋棉被純聊天等,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均應成立通姦罪。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