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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全裸與半裸女同事在床被抓 無性交事證判無罪

這個只是無法判定坐牢
但要對方賠錢.是可以的
大部份都嘛是民事+刑事
這種民事穩贏的.
不過要無條件分老公財產還很拚
不良老年 wrote:
二審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甚至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因此不論是口交、泡溫泉或蓋棉被純聊天等,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均應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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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種判口交是通姦的法官才是很棒的法官。
其它判口交不是通姦的法官,那只是法匠。 ...(恕刪)

又一個審判正確的法官,沒有性器接合的錄影證據,一樣判通姦。

相形之下,一樓的狀況是,開門看到床上,丈夫壓著女同事,兩人疊在一起,當時丈夫全裸、女同事僅穿內衣、下半身沒穿。居然判無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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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慘!人妻連兩天迎兩男 全裸愛撫大洗鴛鴦浴 - Yahoo奇摩新聞
會中心/綜合報導 2018年1月月3日 上午 09:38

遇到這情況真的綠慘了!去年6月間,新北市一名32歲劉姓男子,透過住家客廳攝影機,意外拍到一陌生男子及妻子的李姓男同事連續兩天分別登門找妻子,赤裸上身撫摸妻子、雙方嘻笑打罵並共洗鴛鴦浴,劉男驚覺遭戴綠帽心有不甘,憤而提告,經新北地院勘驗影片後,認定劉妻及李男通姦,昨(2)日判兩人各賠40萬及20萬元。

(中間文章恕刪,想看請用google查標題)

事後劉妻及李男都辯稱,當日李男是為歸還安全帽才上門,李男當下雖有伸手觸摸劉妻但隨即遭制止,兩人也未發生性關係。不過,法官勘驗影片後,發現李男曾因勃起「褲檔突出」,認定兩人當時應有通姦行為,昨日判劉妻賠償40萬、李男賠償20萬元,仍可上訴。
不良老年 wrote:
這樣還無罪,好想知道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這幾位法官什麼名字?


其實法官沒判錯, 通姦罪就是要性器交合才能成立, 基本上連口交都不算(不過有法官因為口交判通姦罪成立的例子),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法律要這樣訂, 都已經裸身躺在一起了, 性器摩擦或放入口中一定會有的, 最後有沒有插入到底有什麼分別? 如果未來多元成家通過成為法律了, 男男或女女的情況下, 性器交合不就永遠不可能, 那通姦罪不就永遠沒法成立?
莎朗石頭 wrote:
其實法官沒判錯, 通姦罪就是要性器交合才能成立, 基本上連口交都不算(不過有法官因為口交判通姦罪成立的例子),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法律要這樣訂, 都已經裸身躺在一起了, 性器摩擦或放入口中一定會有的, 最後有沒有插入到底有什麼分別? 如果未來多元成家通過成為法律了, 男男或女女的情況下, 性器交合不就永遠不可能, 那通姦罪要怎麼判? ...(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這幾年有一群人在推"通姦除罪化",通過以後就不用去討論有沒有插入、插入其他地方算不算的問題了,反正不管怎麼搞都沒有通姦的問題。
雖說會有迴避的問題一定是遇不上.
但如果女方是檢察官或是法官的妻子.不知道混怎麼判?
好想知道!!!
seatree wrote:
第 10 條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你貼的這是強制性交罪(強姦罪)吧? 強迫將性器塞入被害人口中的確是犯罪, 但是通姦罪法條上要真的是性器接合才能認定, 標準不太一樣, 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賜教一下
莎朗石頭 wrote:
你貼的這是強制性交罪(強姦罪)吧? 強迫將性器塞入被害人口中的確是犯罪, 但是通姦罪法條上要真的是性器接合才能認定, 標準不太一樣, 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賜教一下...(恕刪)

我前面29樓有寫

不良老年 wrote:
在google查 口交 通姦罪

點第三個 法官打破慣例口交判通姦-天秤座法律網

裏面有一段話寫的很好:

但是本件二審法院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認為通姦罪的「姦淫」應該和強制性交罪的「性交」概念做相同解釋,「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上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或接合他人的性器官、肛門或口腔,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二審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甚至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因此不論是口交、泡溫泉或蓋棉被純聊天等,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均應成立通姦罪。 ...(恕刪)
不良老年 wrote:
我前面29樓有寫...(恕刪)

這擴張解釋二審被打槍的機率很高
現在沒有強姦罪,改叫強制性交
姦的法律定義就是性器接合

至於鴛鴦浴那個案例,只有賠償沒有判刑?
刑事/民事要先分清楚
你不曉得很多案子判很扯的都是台南的嗎...

湯姆熊割頸案..兇手說殺一兩人不會被判死.法官就聽他的囉..


不良老年 wrote:
這樣還無罪,好想知道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這幾位法官什麼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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