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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家被搜索然後被帶到調查局審問嗎?

rsteapwos wrote:
所謂傳票是要證人到地檢署報到,8:30還沒到證人還在家裡就假設證人不會去地檢署報到,於是事先開好拘票在證人家裡面抓人,這個程序不對。應該是8:30的時候證人沒有去地檢署報到,下一步才能開拘票

rsteapwos wrote:
法律 沒規定
一定要先開傳票,多次傳不到才能開拘票
所以 實物上
會有傳票跟拘票一起開立的情況
這也不今天這次才有的情況
是一直以來都有這樣的情況


http://www.mjib.gov.tw/news/Details?Module=1&id=324

都公開講成這樣了,如果真的有違法就好笑了
rsteapwos wrote:
法律 沒規定
一定要先開傳票,多次傳不到才能開拘票
所以 實物上
會有傳票跟拘票一起開立的情況
這也不今天這次才有的情況
是一直以來都有這樣的情況
一直以來都有,是嗎?要不要舉幾個例子來聽聽?
有幾次是傳喚證人的時間到之前先拘捕的?

rsteapwos wrote:
法律 沒規定 一定...(恕刪)


當然有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那兩個單位同時開傳票又是怎麼回事呢?

「法律沒規定不能同時傳證人」嗎?

所以台灣這是法院還是整人院?

如果今天沒發生這件事,

我都不知道檢調有這麼多整人花招!


rsteapwos wrote:
法律 沒規定 一定...(恕刪)
DESPACITO wrote:
當然有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這規定和同時聲請傳票和拘票有什麼關係?

BADKING wrote:
幾十年過去了, 換了位置換了嘴臉, 檢警調為老闆服務....(恕刪)
+1
神回應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boodikuo3 wrote:
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回...(恕刪)


路邊攤專業人士表示:

很可以!

很不行!



王先生成為全國有史以來第一個還沒傳即拘的證人?
恭喜&結案!

ivanos wrote:
這規定和同時聲請傳...(恕刪)


所以王有沒有符合證人被拘提的要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我提供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規定: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傳票送達問題,應該優先思考,這會影響後續的拘提,符不符合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要件。
這是目前未看到有人討論的部分。

另外,提供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35號判決要旨: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定,但以該證人經合法傳喚,又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始符合處罰之要件,苟未經合法傳喚,即不得依上開規定科以罰鍰。

如果,可以再深入想,因搜索,是否可以構成有正當理由不到場?

這樣應該可以思考這次檢調的作法,是否恰當。
ivanos wrote:
http://www.mjib.gov.tw/news/Details?Module=1&id=324
都公開講成這樣了,如果真的有違法就好笑了


感覺是有笑話好看了!
比如說:
第2項說明中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
但若不是被告(亦即非當事人),則無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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