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維尼 wrote:
大陸資遣員工,支遣費是以全薪計算,,也就是你最後一年實領金額的每月平均..
台灣企業卻是以所謂的底薪,來計算,包含加班費..
滿一年領一個月,,不滿一年六個月以上也算一年,,六個月以下以比率計算,,
聽你在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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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計算資遣費及退休金時的基數是以勞工保險投保金額、底薪計算還是全薪?
A: 以全薪計算。一般事業單位薪資項目通常分列為底(本)薪、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加班費及各類加給與獎金,為免損及勞雇雙方權益,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應注意,薪資項目中若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者均應計入(如加班費),非僅以底薪計算,且與勞工保險投保金額無關。
勞基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基法 第 2 條 第 4 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