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Wong wrote:
這檢察官起訴真的很可笑
一個大巨蛋根本還沒有開始營運,不知道是賠是虧
怎麼能說圖利
跟著起舞的人也希望有點思考能力好嗎
如果這個標準來看,不收權利金的高雄巨蛋不就百分百圖利
前市府的法務律師很早在談話節目中提到
圖利罪很難套到BOT案,理論上政府沒有出錢,利潤也得看營運後來看
重點是BOT案有相關法源 並沒有規定權利金在契約簽定後不能調整
第11條提及就是契約怎麼訂的就看契約內容,不是不能調
還可視營運後經營環境變更契約內容
不然,柯P上台後去找三創和富邦談什麼?當然是多要權利金
為何柯P可以這樣做,記得他們說過契約上如有明定雙方同意可以更改契約
這就是BOT案要保留彈性空間,因為一個案可能蓋個十年八年
原物料上漲,廠商的成本增加,可以向政府要求變更內容,如調低權利金
同樣,如果當初簽約時政府低估了,權利金要得太少,也可以向廠商要求加碼
(富邦文創就是這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1 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五、風險分擔。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七、稽核、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
八、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及契約變更、終止。
九、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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