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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戀孩子為兒權挺身而出 「不是有愛就可以成家」

tom_kaku33 wrote:
這能影響的話,為何異...(恕刪)

小孩會很大程度的收到生長環境的影響,沒什麼事情是一定的,但你不能去否認。

zize wrote:
小孩會很大程度的收到生長環境的影響,沒什麼事情是一定的,但你不能去否認。

大家都是右手拿筷,左手拿碗
為什麼會有人用左手拿筷、右手拿碗?父母都是右撇子,怎麼會生出左撇子的小孩??

一定是交到壞朋友~

左撇子應該要被接受治療,教導他們用正確的方式拿碗筷!!!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還我ID哥

Gugugu wrote:
以後好手好腳的人
也可以報名殘障運動會了
如果被主辦單位拒絕
就引用釋748打官司

釋748白紙黑字寫
身心障礙及性傾向不應該有差別待遇

「身體有缺陷」跟「性向」都搞不清楚的人,難怪會去恐同阿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還我ID哥
tom_kaku33 wrote:
「身體有缺陷」跟「性向」都搞不清楚的人,難怪會去恐同阿(恕刪)

這次為了把憲法沒寫的性傾向硬解釋為合憲
大法官只好拉身心障礙一起當墊背
從此以後身心障礙不得有差別待遇

《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這次為了把憲法沒寫的性傾向硬解釋為合憲
大法官只好拉身心障礙一起當墊背
從此以後身心障礙不得有差別待遇茶

《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看清楚一點,是法律上

法律規定,人民可以買車
但是人家 T牌車辦車聚,僅限T牌車主參加,你F牌硬要跟人家湊什麼熱鬧?

到底滑坡理論要多強大,才會認為沒有聽障的人也可以參加聽障奧運會?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還我ID哥
tom_kaku33 wrote:
憲法第7條規定:「中...(恕刪)

所謂"一律平等"的解釋自由度其實很大。
只是因為沒人提出,
否則原住民族必須學國語才能升學服公職,
這也是可以釋憲的理論上的不平等。
既然全世界國家都有國語霸權,
大法官看風向說話,
釋憲文自然也會努力為政府粉飾的。

性傾向除病化不代表它就是正常的,
只能說沒必要掰直沒辦法根治,
相較之下心理學家一樣把戀童除病,
戀屍戀物性侵成癮也是不能治療,
誰又因此高調改變社會結構否定人倫價值?

婚姻平權和反對服貿非核家園的主張一樣,
就是一群來歷不明的NGO利用群眾的無知提供片面訊息來煽動。
是好是壞有心推敲不難預知。
tnkk01 wrote:
所謂"一律平等"的解釋自由度其實很大。
只是因為沒人提出,
否則原住民族必須學國語才能升學服公職,
這也是可以釋憲的理論上的不平等。
既然全世界國家都有國語霸權,
大法官看風向說話,
釋憲文自然也會努力為其粉飾的。

性傾向除病化不代表它就是正常的,
只能說沒必要掰直沒辦法根治,
相較之下心理學家一樣把戀童除病,
戀屍戀物性侵成癮也是不能治療,
誰又因此高調改變社會結構否定人倫價值?

婚姻平權和反對服貿非核家園的主張一樣,
就是利用群眾的無知提供片面訊息來煽動。
是好是壞有心推敲不難預知。


奇怪,大法官就沒有被最愛講風向的新聞影響~

性傾向不是犯罪
但是戀童是犯罪,
《驚爆焦點》真實版 美國神父性侵孤兒院童 重判17年


講到煽動,台灣應該要訂定「宗教團體法」,台灣宗教煽動太嚴重了,還不用繳稅
https://scontent.ftpe6-1.fna.fbcdn.net/v/t1.0-9/18740390_1049157945219044_5185408119214728467_n.jpg?oh=ccb9eca05da9be72482542fd5e16e4c4&oe=59A7753E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還我ID哥
網路看到的:

立專法有可行性嗎?

不論訂定的專法為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都有值得思考的問題,一者,同性伴侶符合本釋字的意旨嗎?是否能提供等同現今婚姻、配偶制度的保障;二者,訂定同性婚姻專法,需要處理的並非只有婚姻關係,舉凡涉及配偶間的租稅、訴訟法、社會福利議題等都需要變動,以專法形式保障恐怕會有掛一漏萬之虞,無法一次到位的專法,在後續還是需要動用很多司法、立法資源,透過修法與各式實務見解解決,背後付出的成本極大。訂定專法仍有可能符合本釋字意旨,達成與婚姻自由平等之保護,但付出成本將難以想像,且若最後訂定結果有多數條文都是「準用民法規定」,結果上跟修改民法的效果是否相去不遠?如此一來定立專法會不會是一個像在繞遠路的方法呢?



TH2004 wrote:
看不懂妳的邏輯,
妳是在說同志領養,還是同婚釋憲?

如果是說同志領養,妳舉的例子又不完備,又是單一case,

因為妳說有個case 說小孩要有雙親爸爸媽媽,那要不要規定以後不准離婚, 以免變成單親家庭。

而世界上也許多有問題的家庭,都是爸爸媽媽組成家庭。可以舉的例子又比妳這多更多。
(恕刪)


同志的小孩真慘

不管怎樣都是單親家庭

天生的魯蛇

tom_kaku33 wrote: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看清楚一點,是法律上...(恕刪)

看得很清楚是法律上
所以根據釋748解釋文
身心障礙及性傾向在法律上都不能有差別待遇

有沒哪種性侵向的人在法律上要有一樣權利
有沒哪種身心障礙的人在法律上要有一樣權利
否則就是歧視

法律給身心障礙的福利以後好手好腳也能去領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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