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的喜歡-----回溯,考古--殺人犯的過去。個人更喜歡,創造一個-------更安全的未來。斬掉罪大惡極的人的未來---就是透過死刑--帶給我們和子孫一個更安全的未來。沒有死刑---我不知道陳進興,鄭捷會不會被監獄教化成功。還是出來功力變強,再變社會頭條。但是有死刑的話:如果沒有時光機的話,我可以確定死刑---讓陳進興沒法再強暴殺人了。死刑---讓人們不會在捷運再碰到鄭捷。的確,有一些人在死刑存在的時候,因為1執法人員的辦案素質,証據的草率收集,法條的過度引用,政治因素,還有其它光怪陸離的原因。讓他們的生命被冤枉的剝奪。該對症下藥,該改善的是----執法人員的辦案素質,証據的草率收集,法條的過度引用,政治因素。而不是廢除---死刑。死刑----是無辜的,是被害者。想廢除----死刑---的那些人。,本身就在對----死刑----執行死刑。哈哈。
billiardsz wrote: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為什麼要受兩公約規範...(恕刪) 大手錶 wrote:對呀,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為什麼要受兩公約規範? 狐狸熊在我家 wrote:我也覺得莫名其妙,...(恕刪) 問問立法委員吧! 他們通過的法案, 兩公約施行法, 讓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再次證明, 立法院真的是台灣最大亂源"...立法院在98年3 月31日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10日起施行,除了明文規定,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外,同時進一步要求「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三條)。......台灣在簽署兩公約後,所自辦的國家人權報告中,國際人權專家所提出之審查與結論意見第57點也指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之人不應被判處和/或執行死刑」。因此,總結而言,自台灣簽署兩公約,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之後,精神障礙人士,已無從科處死刑。..."原文
usherlee wrote:1.可教化免死2....(恕刪) 印度是聯合國會員前幾天才將幾年前的公車姦殺案的其中4人判死(一人已自殺,一人未成年)所以二公約根本不是問題但是直接判無期徒刑也好不用一直在判死 <-> 發回 輪迴浪費大家的時間和司法資源因為現在好像是高院判死就會發回更審但是只要判無期徒刑就會馬上定讞就不要在浪費時間在看最高法院演的爛戲
兩公約不代表廢死, 那是拿來洗風向順便黑馬英九的馬英九也澄清過了, 不然他任內怎會執行死刑?馬英九:加入兩公約等於廢死是誤會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611300304-1.aspx(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30日電)廢死議題在台灣一直爭論不下,前總統馬英九今天表示,很多人誤會加入兩公約就等於廢除死刑,但兩公約未規定要廢死,而是傾向用最嚴標準來規範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第六條第一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第二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妨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第三項「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第四項「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第五項「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第六項「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老闆說廢死是普世目標, 哪個法官敢忤逆上意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