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真要告也會看情節輕重與否?假如換成是我的話,我不會全部通通告(誰有那個美國時間啊?),我只會找1個最惡劣來告,殺雞儆猴,其他人就會乖乖的閉嘴了,話說回來,真要告也會找ptt的某個最惡劣的來告,畢竟哪裡有目共睹,什麼髒話以及沒水準的三字經都沒在禁的,那些屁孩被告死剛好而已,01相對有水準多了,所以安啦。
autumnshu wrote:你當然可以主張啊,問題是成不成不是你說的算,簡易庭會依據你的要求來考量需求不一定會成,且屬地移轉整個程序又重來,時間多的人我也沒意見。不管法庭在哪?你勢必就是要請假去,只是差別在於南北而已。當然你是訴訟高手,這對你來說或許只是簡單的事項,但對一般上班族而言就是累;如果是學生,那或許時間多也沒關係。 這個我有點不懂以前看節目主題是談公然侮辱和誹謗罪的訴訟其中一位來賓是張姓名嘴,他被告的官司多到數不清,跑法院和地檢是家常便飯他舉了一個例子,說有次在節目中同一件事罵了幾個政治人物他們分別到北中南不同地方提告公然侮辱罪,是故意整這個名嘴他收到檢察官的傳票開偵察庭,害他同一案跑好幾個地方然後,他要求併案及主張管轄權轉移到台北開庭我記得他是說這個管轄權轉移是上了法院審理意思是原告要被告跑不同地檢署,被告也可主張法院開庭審理時管轄權轉移到被告的戶籍地,你要我跑,我也可讓你跑不過...他說這幾個整他的人聰明得很,管轄權轉移回台北嗎?大家撤告我的問題是,現在可以在檢察官開偵查庭前就可以主張轉移嗎?懂的請告知,管轄轉移的程序如何?在什麼時間點才可以主張?跟誰請求?是否一定會批准?
過期無效 wrote:這個我有點不懂以前...(恕刪) 這個我說明一下,有錯請指正。基本上你被告時,你會收到一張到案說明通知書,不會馬上要你到法庭或是簡易庭。大多會是你戶籍的警察局說明,辦理案件的警察會依據你的說明記錄下來並列印請你蓋章簽名後,送檢察官來做起訴的依據。一般來說收到你的說明檢察官還是會提出要你到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但你到警方的說明只是來加強你是否前後有不一的證詞。你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大多是兩個,一個是檢察官一個是書記官,他們高高在上你就坐在下面往上看得他們並說明,全程都會錄音和攝影。這時你可以提出你的新事證作為處分書撰寫的依據。如果案情嚴重還是會起訴,再來就是進入法庭來訴訟。在簡易庭時你就可以提出轉移屬地要求,但你還是要依據規定拿出申請書,而不是用嘴巴說說,嘴巴說就直接跟你說程序不符退回了。相關申請書可以上網找,內容可請專業律師來幫你修正。記住,上法庭或警局說明都不是很大問題,如果你認為自己沒錯其實也就只是說明。關鍵在於程序,哪個民眾會知道這些繁雜程序,偏偏這些程序又有絕對凌駕權,你沒按規定就是不符合不受理,你在那邊大哄也沒用。告方在告人之前也知道真的上法庭機率不高,但就是要你疲於奔波。如果是你一般老闆或是時間多的人也沒差,但一般上班族呢?你要去能跟公司說你要去法院說明嗎?只能自己請私假或是特休。那一天就浪費掉了,如果你說明不夠完善可能還有第後面好幾次說明。不管怎樣,我相信一般人不會想去法院的,你可以當作去那邊體驗一次經驗看看,用這種心態或許感受就不一樣。法庭不是那樣可怕,反正只是說明,但說明前請先確認你說的話是符合法律的。
過期無效 wrote:這個我有點不懂以前...(恕刪) 申請轉移又不一定會成功,你以為是有申請就一定會過嘛如果真的是侮辱他人,還想要找方法製造麻煩讓被侮辱的人不得不放棄官司?你真以為檢察官很閒會配合每個人這樣玩?每天開庭的官司很多,都這樣搞,大家都不用做事了
autumnshu wrote:這個我說明一下,有...(恕刪) 謝謝說明依照大大的說法走到簡易法庭程序時才可提出管轄權轉移要求也就是之前的程序,如果原告是在台南報案被告也得乖乖到台南跑完警局和地檢署的程序後才有司法管轄權轉移的要求所以在轉移前,住台北的被告還得先跑台南?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