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是行政罰告民事,法官沒辦法拿交通違規來擋理論上,三寶闖紅燈,你要馬停要馬閃就是不能撞因為在路口就是要注意交織狀況,只有高速公路這種封閉車道才有絕對路權,撞上亂入才能免責恐龍法官大家都只知道罵當你當法官就是身不由己常理判斷是對的,但對方律師有辦法引用法條來攻擊你根本沒輒
每次走到無號誌的斑馬線,會減速再通過甚至禮讓的車輛少之又少,即便是前方路口為紅燈。只能說很多人駕駛習慣太差,看到斑馬線,行經路口完全不減速,甚至加速。看判決書法官的意思應為,即便擁有絕對路權,但如果有可能避免事故發生,仍應該傾全力避免。都覺得對方有可能衝了,還不減速,撞到倒楣的還不是自己。
五煙侯 wrote:法官也是可憐,依法...(恕刪) 不一定喔,被告說沒看到也不見得有用喔:之前就有一個開車撞死"疑似"闖紅燈的騎腳踏車阿伯車主就說沒看到,行車紀錄器調出來,畫面中很清楚拍到騎腳踏車阿伯法官判定:由此證明,駕駛應該看得到!如果沒看到?那就是: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有幾個觀念要導正一般市區道路的路口只有號誌優先,沒有絕對路權綠燈時路口未淨空,駕駛絕對有義務減速因應路口狀況尤其是斑馬線或網黃線~你說你綠燈是沒有用的!國人的駕駛習慣需要改一改只有高速公路與鐵路才有絕對路權,撞到只要不是故意的~才不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