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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個新聞。心理實在很幹。以後我也闖紅燈拿賠償金好了

交通違規是行政罰
告民事,法官沒辦法拿交通違規來擋
理論上,三寶闖紅燈,你要馬停要馬閃就是不能撞
因為在路口就是要注意交織狀況,
只有高速公路這種封閉車道才有絕對路權,撞上亂入才能免責


恐龍法官大家都只知道罵
當你當法官就是身不由己
常理判斷是對的,但對方律師有辦法引用法條來攻擊
你根本沒輒
法官不必翻法條
是律師要翻
你要怪的應該是律師
或是由你去替她辯護

不過看來是女駕駛自己踩進了死胡同
自己承認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要翻案有點難度
每次走到無號誌的斑馬線,會減速再通過甚至禮讓的車輛少之又少,即便是前方路口為紅燈。
只能說很多人駕駛習慣太差,看到斑馬線,行經路口完全不減速,甚至加速。
看判決書法官的意思應為,即便擁有絕對路權,但如果有可能避免事故發生,仍應該傾全力避免。都覺得對方有可能衝了,還不減速,撞到倒楣的還不是自己。
法官也是可憐,依法判決也要被嘴恐龍

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這條超好用的

被告又傻傻說有看到對方之類,代表有預見可能性,有迴避可能性,那法官也只能判了啊

五煙侯 wrote:
法官也是可憐,依法...(恕刪)


不一定喔,被告說沒看到也不見得有用喔:

之前就有一個開車撞死"疑似"闖紅燈的騎腳踏車阿伯

車主就說沒看到,行車紀錄器調出來,畫面中很清楚拍到騎腳踏車阿伯

法官判定:由此證明,駕駛應該看得到!如果沒看到?那就是: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鍵盤和鼠標 wrote:
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 ...(恕刪)


此例一開, 以後缺錢的都可以如法泡製, 超級恐龍法官!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傲笑憐 wrote:
不一定喔,被告說沒...(恕刪)


所以說裝行車記錄器,有時反而成為自己犯罪證據,慘

話說回來,若自己傻傻承認有看到,法官想幫都很難...
除非那機車已經超過停止線,
不然以後看到有車是不是都要停下來才對?
有幾個觀念要導正
一般市區道路的路口只有號誌優先,沒有絕對路權
綠燈時路口未淨空,駕駛絕對有義務減速因應路口狀況
尤其是斑馬線或網黃線~你說你綠燈是沒有用的!
國人的駕駛習慣需要改一改
只有高速公路與鐵路才有絕對路權,撞到只要不是故意的~才不用負責

gray48816 wrote:
有幾個觀念要導正一...(恕刪)
斑馬線或網黃線本來就是有禮讓的規定,只是很多人漠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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