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公民 wrote:哪個法官想奉承上意升官發財想瘋了?...(恕刪) 現在只要是一二審判死,高院一定發回,更一審判死,再發回,更二審判死,再發回.....直到更N審改判無期,高院就定讞法槌所主張的天枰, 現在已由顏色決定,想到納稅養這堆人,唉..錢丟到馬桶都還有聲音
刑訴總總規定不是用來保護犯罪者人權,是怕稍有不慎就可以國家機器輕易奪去嫌疑人性命,它主要是拿來制約過於強大的刑事武器,不應該被解讀為保護加害者的人權,可是咱們法官順從主意每案輕判…呀我們還能講什麼?犯案過程輕衊人性,把被害者當玩具使,用完就丟,你保護他的人權作什麼?法官大人,你們不是神,但你們也不是人,法庭上,你們代表的是律法!法典告訴你,要處死,你淚流滿面也得判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