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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同志的立場


TH2004 wrote:
嘴砲就省了 你這...(恕刪)


我有嘴砲嗎?
我只是對於同性之間追求所謂的男女相愛
憤而感到世態炎涼

TH2004 wrote:
保護法 專法 是增加權利, 才有的。 不是在減少或限制


同志伴侶專法本來就是增加同志原來沒有的權益啊。

TH2004 wrote:
保護法 專法 是...(恕刪)


陸海空軍刑法是不是專法?

TH2004 wrote:
保護法 專法 是增加權利, 才有的。 不是在減少或限制

不只保護法,基本上所有的特別法都是這樣
都是在要規範的事項當中和母法發生牴觸,但是又不得不規範的時候才設的
消保法擴增了消費者的權利,同時也限縮了企業的權利
這時候和民法的衡平原則牴觸
所以另立了消保法

同樣的

同性戀的婚姻,因為名詞定義上和民法的名詞定義上發生牴觸
一旦直接更動母法,同樣的會影響到現有的規範,甚至會影響到其他的法律時
這時候另外訂立專屬於同性戀的法律

當初就是因為雙親要同時代表父或母,在訴訟上發生了問題
所以才修法在親子關係中一律以父之一方或母之一方去定義
同樣的,雙親在法律裡面只能有一個意思
是要父親的意思還是要母親的意思?
不能夠一起喔,因為父、母的權利義務在民法上是不同的
都摻在一起,什麼時候要代表什麼要怎麼去直接在法條上定義?
在法律上,一個名詞只能有一種意義,這很重要
模稜兩可的用法是不行的

所以很多支持同性戀婚姻的法官、律師、法界學者才都主張另立特別法來處理這塊
其實可以另訂特別法去規範同性婚姻,同時為了接軌(也為了避免歧視),或許可以在民法親屬編中訂一條如:「本法或其他法有關繼承、親屬等相關規定,於同性、跨性別男女所組成的婚姻準用之。」(或是適用之)


TXLC wrote:
一、不反對同性戀。
二、不動民法,另立專法保障同志伴侶合理權益。
三、不同意為同志另立領養霸王條款,同志能否領養小孩,由出養機構與小孩父母進行評估。


一、不反對同性戀亦不反對人獸戀。
二、不動民法,不立專法,同志伴侶權益希依民法契約行為訂之。
三、不同意為同志另立收養霸王條款,同志能否收養小孩,同依民法、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規定。


TH2004 wrote:
脫褲子放屁的感覺
如果不反同性戀, 那就讓他們享有異性戀一樣的法律, 專法是要刪減同志的權利, 要大家不平等嗎?


就是脫褲子放屁,不行嗎?
如果不反對人獸戀,那是不是也該讓畜牲享有一樣的法律??
JIN DER LAND OFFICE

EAPON wrote:
不能夠一起喔,因為父、母的權利義務在民法上是不同的...(恕刪)


這句話真的挺奇怪,

父母的權利義務哪裡有不同?

台灣的民法都修改可以從母姓了,實在不知道哪裡還存在著性別歧視的法條?

TXLC wrote:
一、不反對同性戀。...(恕刪)




好多篇關於同性戀 和 結婚 等等民法刑法的問題....

理論上, 道德上, 我是贊同的....誰愛誰說真的, 沒傷害人! (最基本人權上)

互相相愛的兩個人....關你屁事啊 哪裡礙到你(不贊成的人)了!!




TH2004 wrote:



脫褲子放屁的感...(恕刪)

舉個例子,民法規訂,表兄妹、堂兄妹,不能結婚,那表兄弟、堂兄弟可不可以結婚,你說當然可以,因為他們相愛,又不生小孩。那表兄妹相愛,但不生小孩就可以結婚?

Agripina wrote:
這句話真的挺奇怪,

父母的權利義務哪裡有不同?

台灣的民法都修改可以從母姓了,實在不知道哪裡還存在著性別歧視的法條?

非婚生子女,父之一方可以認領確認其親權;母之一方無須認領,直接推定為親生

而非婚生子女向親生父親起訴確認親權,父親不能拒絕;但是母親、子女可以無條件否決男方的認領

而婚生子女,夫之一方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

其他還有挺多的....
這些都只是單方面規範其中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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