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更六審時曾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取徐自強與共犯之電話通聯記錄相關偵查卷宗,然經內湖分局、刑事警察局均以因納莉颱風淹水為由,指相關卷宗均已毀損而無法提供使本院無從確認偵查過程中有無調取該等通聯紀錄查證,然查內湖分局並無於納莉風災後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或內政部警政署陳報檔案淹水之紀錄警察公然說謊!
sake0215 wrote:.就這樣浪費了20年....2900萬拿到後好好的拿去享受失去的曾經....不過還有很多人等著平反...加油!..(恕刪) 確實是這樣,許多人花了20年也無法平反,徐自強真的非常幸運。定讞後再審改判等於法官自打嘴巴承認先前誤判,能做出這樣判決的法官非常非常罕見。
Gugugu wrote:.各種民刑事案件多的是片面選擇證據通常最後加個"其餘舉證爰不逐一論列".(恕刪) 有些連加都懶的加,直接說我們法院的自由心證就是要這樣認定...當事人不服氣也只能上訴,20年後看能不能平反。
簡大頭 wrote:當年警察身上沒有密錄器,可以把所有的罪推給已經死亡的嫌犯,跟朋友在包廂開槍,這位嫌犯可以好到那裡去,我相信一般人去KTV不會帶槍吧! 姑且不論是不是搞錯案子啦~一般人去KTV不會帶槍,這並不意味者帶槍去KTV的角頭老大小混混就一定是殺人的凶手~再簡單也不過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