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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說轉型正義...


cockroach1136 wrote:
我只是想講一個 是非與公平 而已....
如果蕭本來過得好好的 沒人去檢討他不適任的情況..
結果一狀告 郝龍斌 大家就開始用放大鏡開始檢視他的行為
開始偷錄他上課的狀況 開始記錄他的一舉一動有無可議..
大家摸摸自己的良心
自己說 這樣的行為真的是光明正大與合情合理的嗎???(恕刪)


我摸著我的良心說:很正義公平呀

因為如同柯南說低:真相只有一個
真相就是到底有沒有不適任
以前沒有被挖出來,不代表就是正義
柯市長上台後還秋後算帳,挖了5大弊案咧
那我可不可以說如果柯市長沒當選就不會挖5大弊案,現在他當選了竟然跑去挖弊案
""大家摸摸自己的良心
自己說 這樣的行為真的是光明正大與合情合理的嗎???""

別鬧了..
黑的就是黑的
不會因為參進綠的就變成白的好嗎..
政治迫害在臺灣是最好的護身符呀,你沒看到每次政治人物被抓偷吃或賄選,第一時間都會大喊「政治迫害」、「政治迫害」!
反正支持者就吃這套呀,管他到底有沒有偷吃,有沒有賄選,那都不重要,這個人跟我的色彩是不是相同才重要呀!

如果你是上面那種色彩決定一切的人,那你不用往下看了。
如果你注重的是「到底蕭曉玲有沒有不適任教師的客觀事實」,那你可以繼續慢慢看下去:

其實,上面列的那些蕭曉玲不適任的事由,不僅有人證及錄影,實際上連蕭曉玲自己都承認確有其事,真不懂還有什麼好爭執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1 號判決判決
……
3.被告解聘原告之理由一(具體事實一):(1)原告上課可以
整節連續播放影片搪塞教師應盡義務,最高紀錄甚至高達
九週。(2)有多位同學指其上課遲到、中途失蹤、播放影片
未講解、躲在隔壁教學準備室講電話或做私事,也不知下
課等。
(1)原告對於遭指摘之事,知之甚詳,關於連續播放影片乙
事,原告自己承認確有其事,但對於為何整節播放搪塞
教師應盡義務,或為何連續播放高達九週,則未正面回
應。對於上課遲到等事,則表示其在輔導期有盡力在改
善(其亦承認有此事,只是認為伊已盡力在改善)。在
97年1月7日時,被告即已將原告遭指摘之行為通知原告

(2)被告在原告向臺北市申評會申訴時,亦充分說明原處分
之理由一,原告亦一一提出辯駁。
(3)謹將附件1「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與教室日誌等正本
位置製成對照表如附件3。
(4)依據被告99年8月4日北市中山總字第09930107910號函
檢送本院之影片,有關原告擅離教室過久學生不耐等待
等事,學生亦提供側錄影片給被告。

4.被告解聘原告之理由二(具體事實二):(1)多位同學指證
原告要求學生填寫不實日誌紀錄。(2)對於不願意依照原告
意思修改日誌的808班學藝股長,原告將其留滯在門窗關
閉之教室內嚴厲質問,致該生身心受創,家長提出抗議。
(3)多位學生表示原告經常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幹、
以Shit、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學生。
(1)有關原告要求學生填寫不實日誌紀錄等事,被告曾實地
調查訪談,確認真有其事,有被證4號教學特殊事件學
生自述紀錄表、96學年度第一學期原告音樂課上課情況
調查表(以下簡稱「上課情況調查表」)可資為証。

(2)被告等就808班事件曾進行實地調查,確認真有其事,
且有學生提供之影片可資為證。臺北市申評會97年10月
1日實地瞭解時,訪談該生,確認被告指摘屬實。
(3)對於原告謾罵、以不雅字眼羞辱學生等事,經被告實地
調查,確認真有其事,有教學特殊事件學生自述紀錄表
、上課情況調查表,亦有學生提供之影片為證。
(4)原告對於此項指摘知之甚詳。在97年1月7日時,被告即
已將原告遭指摘之行為通知原告。
(5)謹將附件1「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與教室日誌等正本
位置製成對照表。
5.被告解聘原告之理由三(具體事實三):(1)原告在未獲學
生監護人同意,不當公開學生個人資料。(2)誤導媒體作不
實報導。
(1)關於前述指控,被告在97年1月23日教評會通知附件中
特別再次提出;原告也清楚知悉該等指控。
(2)該位學生之聯絡簿影本為事證第11冊。由該生聯絡簿可
知,原告向媒體公布之資料,確實是該生的聯絡簿。

6.被告解聘原告之理由四(具體事實四):(1)96學年度發生
原告將901班學生趕出教室外罰站,(2)908班學生吵鬧,原
告故意將音樂開至最大聲,(3)93學年度至94學年度對於原
告管教不當事件處理經過,有908班學生家長投書可資為
證。(4)原告公開攻擊95學年度家長會會長,挑撥親師友好
關係,此舉令善良家長噤聲走避,不敢與聞校務。
(1)被告在處理原告遭認定為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時,即已
清楚告知;且在被告97年1月7日北市中山總字第097300
61000號函中也再次告知原告;被告97年1月21日北市中
山人字第970105號開會通知單之不當行為記事表第二點
再次提及此點。原告亦針對被告此點指摘,進行辯駁,
在臺北市申訴會時再次辯駁。
(2)前述指控原告早已充分知悉,被告謹再提出後述證據證
明原告充分知悉:
93學年度,908班事件(家長座談會簽到表、會議紀
錄、家長投訴)。
94學年度,907班家長向臺北市教育局陳情。
96年11月2日901班3位學生未帶音樂課本,被原告大
聲斥責趕出教室還簽報記警告。學生家長向臺北市教
育局申訴,被告訓導處介入處理,讓事件平息。
96年12月7日被告家長會召開96學年度第3次常務委員
會議,討論家長投訴原告之事。
96年12月11日被告召開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課程
發展委員會暨家庭教育會議,針對原告行為,有諸多
投訴,原告也參與該次會議。
96年12月11日被告96學年度學生陳情會議,學生分別
投訴原告。
7.被告解聘原告之理由五(具體事實五):(1)接獲家長學生
投訴原告將教學準備室公器私用,督學帶領調查小組成員
前往時,原告不僅上課遲到,且厲聲抗拒,出言辱罵。(2)
原告拒絕巡堂、辱罵長官、逕行蒐證、威嚇同仁。
(1)被告早已充分告知原告前述指控。被告亦在被告97年1
月21日北市中山人字第970105號開會通知單之不當行為
記事表第六點再次提及。原告在被告97年1月23日教評
會說明書中辯駁,也在申訴時進行抗辯。
(2)原告教學準備室公器私用之證明影片,可由被告99年8
月4日北市中山總字第09930107910號函檢送之影片得證

8.被告解聘原告之理由六(具體事實六):(1)於908班上課
時用威脅口吻,假蒐證之名,強制對全班錄音錄影,致學
生心生恐懼,師生關係惡劣。(2)教評委員多次接獲原告之
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原告
早已充分告知被告此項指控,亦在被告97年1 月21日北市
中山人字第970105號開會通知單之不當行為記事表第八點
再次提及。原告清楚前述指控,在原告97年1 月23日教評
會說明書中辯駁,亦在申訴時進行申辯。
9.被告所屬教評會開會審議原告解聘案時,除前述事證外,
有些內容是調查小組口頭報告,例如:調查小組報告,調
查時許多學生、家長擔心原告之後會報復學生,希望不要
揭露姓名等。被告在教評會做出解聘決議後,依法檢送臺
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對於被告調查小組
口頭報告是否屬實有所疑義,希望被告就此等口頭報告再
進行查證確定,再將資料檢送至臺北市教育局,以維護原
告權益,故被告方會有部分資料之日期是在教評會開會日
期之後,為免誤解,特此澄清。
……(三)經查:被告作成原處分,係依據97年1 月23日被告所屬教
評會調查小組之報告,調查小組將原告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之具體事實,分為六項,分別如下:1.具體事實一:(
1 )原告上課可以整節連續播放影片搪塞教師應盡義務,
最高紀錄甚至高達九週。(2 )有多位同學指其上課遲到
、中途失蹤、播放影片未講解、躲在隔壁教學準備室講電
話或做私事,也不知下課等。2.具體事實二:(1)多位
同學指證原告要求學生填寫不實日誌紀錄。(2 )對於不
願意依照原告意思修改日誌的808班學藝股長,原告將其
留滯在門窗關閉之教室內嚴厲質問,致該生身心受創,家
長提出抗議。(3 )多位學生表示原告經常謾罵白目、音
癡、下三濫、幹!、以Shit、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學生
。3.具體事實三:(1 )原告在未獲學生監護人同意,不
當公開學生個人資料。(2 )誤導媒體作不實報導。4.具
體事實四:(1 )96學年度發生原告將901 班學生趕出教
室外罰站。(2 )908 班學生吵鬧,原告故意將音樂開至
最大聲。(3 )93學年度至94學年度對於原告管教不當事
件處理經過,有908 班學生家長投書可資為證。(4 )原
告公開攻擊95學年度家長會會長,挑撥親師友好關係,此
舉令善良家長噤聲走避,不敢與聞校務。5.具體事實五:
(1)接獲家長學生投訴原告將教學準備室公器私用,督
學帶領調查小組成員前往時,原告不僅上課遲到,且厲聲
抗拒,出言辱罵。(2 )原告拒絕巡堂、辱罵長官、逕行
蒐證、威嚇同仁。6.具體事實六:(1 )於908 班上課時
用威脅口吻,假蒐證之名,強制對全班錄音錄影,致學生
心生恐懼,師生關係惡劣。(2 )教評委員多次接獲原告
之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等情
,此有被告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及佐證資料報告、97年2
月13日自由時報新聞、原告97年1 月23日「教評會說明書
」、被告97年1 月23日教師評審委員會970105次會議紀錄
、被告97年1 月7 日北市中山總字第09730061000 號函、
93學年度908 班事件(家長座談會遷到表、會議紀錄、家
長投訴)、94學年度,907 班家長向教育局陳情、96年11
月2 日901 班3 位學生未帶音樂課本,被原告大聲斥責趕
出教室還簽報記警告。學生家長向教育局申訴、96年12月
7 日被告家長會召開96學年度第3 次常務委員會議、96年
12月11日被告召開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課程發展委員
會暨家庭教育會議、96年12月11日被告96學年度學生陳情
會議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8 頁至第469 頁、第
477 頁至第524 頁),並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整理陳報之「
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與相關證物正本位置之對照表及證
物清單一覽表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0 頁至第44
5 頁、第585 頁至第610 頁),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cockroach1136 wrote:
說實話 我不大喜..

柯文哲認為,這是轉型正義很困難的案例,相信將來台灣實行轉型正義,應該要先確立原則.(恕刪)

昨天FB上看到的,還有一堆這女人負面教學報導....



VICCHEN2006 wrote:
台灣媒體和名嘴不是一天到晚做這樣的事,怎不見你出來表示意見?
過得好好的?一堆弊案沒爆前不也都好好的?照你的邏輯也是秋後算帳?
行得正,經得起檢驗,何必怕秋後算帳?除非莫須有。


我又不是靠政治評論吃飯 我那有空每天做一堆評論...

我是今天早上上網 看到柯文哲在講轉型正義

覺得講得太好了 才po網討論 才講到這邊來...

不過就像你說的 我是真的覺得社會上很多事都類似秋後算帳..

只是我沒空每件每件 po 網討論而已...XD


VICCHEN2006 wrote:
行得正,經得起檢驗,何必怕秋後算帳?除非莫須有。


這話可不能這樣說

我是覺得 如果蕭是因 "無針對性" 的標準被抓(例如 校長例行巡堂看到他上課偷溜...)

那我無話可說

如果是針對性的(例如有人拿個攝影機 拿個錄音機 每天錄 看你何時出包)

那就不應該了...


這就好像 如果有人發表反政府言論

就會被查你每天有沒有紅燈右轉 有沒有逃漏稅等等

這樣的行為不就是白色恐怖嗎???

cockroach1136 wrote:
結果一狀告 郝龍斌 大家就開始用放大鏡開始檢視他的行為

開始偷錄他上課的狀況 開始記錄他的一舉一動有無可議..

大家摸摸自己的良心

自己說 這樣的行為真的是光明正大與合情合理的嗎???

這樣不是秋後算帳 啥是秋後算帳....

如果大家都還是說 這樣是合情合理的 那我真是無言了...!!..(恕刪)


就好像,一樣闖紅燈,為何捉我不捉他....

重點不是誰被捉,而是有沒有闖紅燈....

所以重點是"蕭老師有沒有做出不當的行為..."!!
cockroach1136 wrote:
我又不是靠政治評論...(恕刪)


你有認真看過判決書內文嗎?側錄的是有政治意圖,企圖引人入罪或是羅織罪名嗎?

牽拖到白色恐怖?蕭小姐是政治犯嗎?

柯文哲自己講的自己都做不到,還有人說好棒棒?

cockroach1136 wrote:
這就好像 如果有人發表反政府言論
就會被查你每天有沒有紅燈右轉 有沒有逃漏稅等等
這樣的行為不就是白色恐怖嗎???
(恕刪)


不是呀
不要亂用名詞呀
白色恐怖是指戒嚴時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縱容情治單位限制人民政治活動造成冤死或冤獄
指的是人民從事政治活動就給他抓起來

但這案又不是判決蕭老師從事政治活動
就是單純判斷有沒有不適任而已呀

再來
難道紅燈右轉是對的?
難道逃漏稅是對的?
如果不違法,又怎麼會被清算?
遵守法律有這麼困難?
cockroach1136 wrote:
我又不是靠政治評論...(恕刪)




轉型正義?


不就我行你不行

虎克貓 wrote:
就好像,一樣闖紅燈,為何捉我不捉他....
重點不是誰被捉,而是有沒有闖紅燈....
所以重點是"蕭老師有沒有做出不當的行為..."!!


講得好呀,所以你會看到,像人本教育基金會、馮光遠之類的人,絕口不提到底蕭曉玲做了什麼、適不適任教師。

反正只要用無限上綱且不用附上證據的「政治迫害」當理由或藉口,就可以幫一切事情脫罪,那才方便呀。

不然萬一有些無聊人士(比如我)跑去看判決書,要去跟他們討論到底實際上蕭曉玲做了什麼事、適不適任,那這些人不就滿臉豆花了嗎?


陳明熊 wrote:
講得好呀,所以你會...(恕刪)


滿臉豆花,不會啊!金鐘罩鐵臉皮不是白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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