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台灣與中國做審判?
不就是因為我們對於大陸的司法不放心?
小弟找不到所謂兩岸罪犯依國籍分流的初衷。但是應該不會有一份協議或是默契是基於甲方對於乙方的不信任!!!
個人覺得比較合理的說法應該是:兩岸有各自的法律規範,人民從小接受各自的法律教育,對於各種犯罪的代價認知也不同(本案的詐欺刑責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應該讓各自的罪犯接受應有的懲罰。也就是:不教而殺謂之虐。
但是對岸發現按照這份協議、默契,送回台灣的詐騙犯,最後都是輕判,甚至不罰(不是無罪喔)。詐騙犯甚至已經是利用這點漏洞而大肆犯案無所顧忌。在對岸當局心中,那這份協議、默契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呢?
ps.這就像方堂鏡對著包龍星大喊:我退出去了,我又跳進來了,我退出去了,我又跳進來了...打我啊笨蛋。今天,這些笨蛋終於被打了吧。
yuffany wrote: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但是這些嫌犯到了中國的法院就乖乖俯首認錯深表懺悔,這不就是大家對於中國的司法不放心的原因嗎?
被害人在中國;犯罪證據也在肯亞被找到、移送中國。基本上就是人贓俱獲。
這時候再扯:我是去肯亞觀光的、我只是不小心跟詐騙集團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我被詐騙集團扣押證件...不太可能獲得法官的認同。
此時不乖乖俯首認錯深表懺悔,只會落得:犯後行為不良,無心思過==>加重其刑。
yuffany wrote:
我認為如果將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去審判、坐牢,是很好的一件事,詐騙集團罪有應得,但是流程、手段要正確
除非中華民國司法機關願意接受中國司法機關所提出的證據,認定這些人是嫌犯,一返抵就予以逮捕、羈押。否則,人一放回來,隔天立刻大搖大擺出境,奈他無何。
yuffany wrote:
我方要有辦法確保公民沒有受到濫捕濫訴,現在不就是為了這個在努力嗎?
所以現在大家抨擊外交部營救人犯,法務部縱放人犯,又有何道理呢?
肯亞這個案子,不是因為中國要求肯亞逮捕這些人,而是火燒厝露餡;這些人也不是在肯亞大草原看動物大遷徙的時候被訴,而是幾十個彼此不認識的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這個屋簷下有許多電信設備,通話紀錄都是發往中國(從中華民國跨越大半個地球,打電話給中國???)。
完全看不出有濫捕濫訴的情形。
應該被抨擊的不是外交部、也不是法務部,而是訂出一個無能法律的立法院!!!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