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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初衷: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

yuffany wrote:
事情很清楚,政府卻始終解釋不清楚,法務部長只忙著和立委打嘴砲,唉......(恕刪)


所以開版兄的立場很明顯且堅定,
為什麼是法務部長忙著和立委打嘴砲,而不是法務部長跟立委打嘴砲,
部長跟立委不該一同遭受譴責嗎?

不才前言提了,
11年起,中共就給過我方資證,但多年下來臺灣辦理詐騙案的成績依然令國內外各方失望;

此次肯亞案,法,理都站在中共方,賣情面給臺灣是客氣,但不是必需;
更不要扯算計,國際往來有誰是肝膽相照的?
當然各有政治利益算計,涉世未深的小朋友才會嚷嚷。

多年來臺灣就是擺不平詐騙,連自己國內高度不滿,
老共跟咱們客氣,你還真當他沒脾氣?
更遑論老共自己民怨沸騰,當然會先考慮自己。

還是希望國內朝野能振作些,不要自己做不出成績服人,老怪別人不扶你。

gufan wrote:
可是中共不賣面子給...(恕刪)

想教訓老共的請自動出列,缺安家費跟喪葬補助的話,不才願意捐一些。
有種不要搞別人的仔死不完那一套。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中國是已簽署但未完成批准手續的狀態, 也就是還沒有完成國內法化。
中國大陸的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序可能還不符合公約的最低標準,這一點毋庸諱言。
但所謂的公開認罪這件事本身並不一定就有悖公約。
公約只是禁止強迫嫌犯自證其罪,沒有禁止嫌犯主動自白以爭取寬大處理。中國也不能只憑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就定罪。
這些聰明人會選擇主動自白是因為對中國的偵辦能力「有信心」之下的理智選擇。
不用跟樓主浪費時間討論了
一開始的大原則就失去了
後面討論的再多也沒有意義
而且只要一提到大原則,很快就會被回報刪文
這討論串已經沒有討論價值了


還有立委怪大陸不給罪犯卷宗

喝呵,媽咪阿

莫忘初衷,那毒樹出毒果能吃嗎

以往有許多蔬果是"屎尿"給種出來的,吃多了也就習慣了

andy0617 wrote:
此次肯亞案,法,理都站在中共方,賣情面給臺灣是客氣,但不是必需;
更不要扯算計,國際往來有誰是肝膽相照的?
當然各有政治利益算計,涉世未深的小朋友才會嚷嚷。
...(恕刪)


可是中共不賣面子給我們,周玉蒄就說要派F16去教訓他們耶,
中共應該會被嚇得發抖吧,這樣增加他們心裡陰影會不會太不人道呢?
典型的新一代想法就是先說別人不公不義, 也不想別人為何如此
只問國家為你做了什麼而不問你為國家做了什麼

台灣人在對岸打工創業成家的少說有數十萬, 在其他國家的也差不多是同樣數字. 為何對岸會去選到這些默默無聞的人用司法進行你猜想的司法迫害?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恕刪)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恕刪)


樓主此篇很符合18、19世紀盛行的「領事裁判權」的觀念!
不過既然要主張此點,很想聽聽樓主對於目前台灣「有何實力」能主張領事裁判權?
臺灣的法律都是繼受美日德瑞等國,是先進國家的法律
但在執行面上完全跟不上法律的速度
只會把保障人權掛在嘴邊
酒駕判的比詐欺還重,那一個國家有這種法律
騙了上千萬只判易科罰金,罰了10幾萬就沒事了。
法律完全沒有遏阻作用,還鼓勵犯罪
難怪臺灣是詐騙輸出國
這個事件凸顯政治人物完全沒有頭腦
時代力量的立委黃國昌、徐永明都是博士\
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你要人,中共就給人,然後呢?
論講話大聲、無恥,立委比不上大陸官員,但論權謀,立委拍馬也追不上。
真是悲哀!臺灣的法律都是繼受美日德瑞等國,是先進國家的法律
但在執行面上完全跟不上法律的速度
只會把保障人權掛在嘴邊
酒駕判的比詐欺還重,那一個國家有這種法律
騙了上千萬只判易科罰金,罰了10幾萬就沒事了。
法律完全沒有遏阻作用,還鼓勵犯罪
難怪臺灣是詐騙輸出國
這個事件凸顯政治人物完全沒有頭腦
時代力量的立委黃國昌、徐永明都是博士\
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你要人,中共就給人,然後呢?
論講話大聲、無恥,立委比不上大陸官員,但論權謀,立委拍馬也追不上。
真是悲哀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台灣與中國做審判?
不就是因為我們對於大陸的司法不放心?
小弟找不到所謂兩岸罪犯依國籍分流的初衷。但是應該不會有一份協議或是默契是基於甲方對於乙方的不信任!!!
個人覺得比較合理的說法應該是:兩岸有各自的法律規範,人民從小接受各自的法律教育,對於各種犯罪的代價認知也不同(本案的詐欺刑責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應該讓各自的罪犯接受應有的懲罰。也就是:不教而殺謂之虐。
但是對岸發現按照這份協議、默契,送回台灣的詐騙犯,最後都是輕判,甚至不罰(不是無罪喔)。詐騙犯甚至已經是利用這點漏洞而大肆犯案無所顧忌。在對岸當局心中,那這份協議、默契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呢?
ps.這就像方堂鏡對著包龍星大喊:我退出去了,我又跳進來了,我退出去了,我又跳進來了...打我啊笨蛋。今天,這些笨蛋終於被打了吧。

yuffany wrote: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但是這些嫌犯到了中國的法院就乖乖俯首認錯深表懺悔,這不就是大家對於中國的司法不放心的原因嗎?
被害人在中國;犯罪證據也在肯亞被找到、移送中國。基本上就是人贓俱獲。
這時候再扯:我是去肯亞觀光的、我只是不小心跟詐騙集團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我被詐騙集團扣押證件...不太可能獲得法官的認同。
此時不乖乖俯首認錯深表懺悔,只會落得:犯後行為不良,無心思過==>加重其刑。

yuffany wrote:
我認為如果將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去審判、坐牢,是很好的一件事,詐騙集團罪有應得,但是流程、手段要正確
除非中華民國司法機關願意接受中國司法機關所提出的證據,認定這些人是嫌犯,一返抵就予以逮捕、羈押。否則,人一放回來,隔天立刻大搖大擺出境,奈他無何。

yuffany wrote:
我方要有辦法確保公民沒有受到濫捕濫訴,現在不就是為了這個在努力嗎?
所以現在大家抨擊外交部營救人犯,法務部縱放人犯,又有何道理呢?
肯亞這個案子,不是因為中國要求肯亞逮捕這些人,而是火燒厝露餡;這些人也不是在肯亞大草原看動物大遷徙的時候被訴,而是幾十個彼此不認識的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這個屋簷下有許多電信設備,通話紀錄都是發往中國(從中華民國跨越大半個地球,打電話給中國???)。
完全看不出有濫捕濫訴的情形。

應該被抨擊的不是外交部、也不是法務部,而是訂出一個無能法律的立法院!!!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yuffany wrote:
問題是當司法「有效率」到這種程度,
連包青天都辦不到的程度,
你不會擔心無罪的人到了法院也是乖乖俯首認罪嗎?...(恕刪)


說穿了, 你根本沒證據說他們是"被認罪"的,
這一切只是基於你自己的意識形態自行補腦的,
基於這個自行猜想的假設下, 後面其他冠冕堂皇的論點也沒什麼說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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